一、文字作品著作權保護範圍是什麼?
文字作品,是用語言文字元號記錄的,用以表達作者思想情感的文學、藝術、自然科學、社會科學、工程技術作品的創作成果,他包括小說(長、中、短篇)、詩歌、散文、論文、劇本、電影、電視創作、歌曲等表達方式,無論作者採用的是手寫、打字、印刷、磁盤、光盤等書寫記錄方式,都是文字作品。
受保護對象
1、文字作品;
2、口述作品;
3、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4、美術、建築作品;
5、攝影作品;
6、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
二、著作權包括哪些具體的權利?
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
1、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
2、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
3、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
4、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
5、複製權,即以印刷、複印、拓印、錄音、錄像、翻錄、翻拍等方式將作品製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權利;
6、發行權,即以出售或者贈與方式向公衆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複製件的權利;
7、出租權,即有償許可他人臨時使用電影作品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創作的作品、計算機軟件的權利,計算機軟件不是出租的主要標的的除外;
三、著作權侵權的方式有哪些?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發表其作品的;
2、未經合作作者許可,將與他人合作創作的作品當作自己單獨創作的作品發表的;
3、沒有參加創作,爲謀取個人名利,在他人作品上署名的;
4、歪曲、篡改他人作品的;
5、剽竊他人作品的;
6、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展覽、攝製電影和以類似攝製電影的方法使用作品,或者以改編、翻譯、註釋等方式使用作品的,本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7、使用他人作品,應當支付報酬而未支付的;
綜上所述,我國著作權保護的範圍更廣,其中涉及到文字作品的,小說、論文、劇本及散文詩歌等,都是著作權保護範圍和對象。對於作者來說,完成作品後,應該及時申請著作權登記。著作權也可以細分爲發表權、署名權及發行權和修改權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