徵收的房屋屬於原始取得嗎?

一、徵收的房屋屬於原始取得嗎?

徵收的房屋屬於原始取得嗎?

房屋所有權屬於原始取得的主要包括以下情形:

1、依法建造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

4、合法添附的房屋(如翻建、加層)。

徵收個人住宅的,還應當保障被徵收人的居住條件。可見,國家作爲全社會的總管,可以透過強制方法取得所有權,取得所有權的這些方法,雖然具有不同的性質,得按法律的規定用於特定的場合,但其共同特徵是:都具有不顧所有權人意志的強制性,都不是按照平等、自願之民事流轉方法取得所有權,因而都屬於所有權之原始取得方法。

二、房屋產權取得方式有哪些?

房屋產權的取得與其他財產所有權的取得一樣,可以分爲原始取得和繼承取得兩種。

1、原始取得。原始取得是指房屋所有權第一次產生或者不依靠原房屋所有人的權利而取得的所有權。房屋產權的原始取得方式有:

(1)依法新建房屋。

(2)依法沒收房屋,這裏是指依照法律規定強制收歸國有的房屋。

(3)收歸國有的無主房屋。無主房屋是指沒有所有人或所有人不明的房屋。如無人繼承又無人受遺贈依法歸國家所有或集體所有的房屋。

(4)添附的房屋,如對房屋翻建、加層、擴充等。

2、繼承取得。繼承取得是指房屋所有人透過某種法律行爲從原房屋所有人的那裏取得房屋所有權。房屋產權的繼承取得的方式有:

(1)因法律行爲而取得房屋產權。例如,房屋的買賣行爲,贈予行爲,互換行爲而繼受取得房屋的產權。因法律行爲而取得房屋產權的時間,應自產權手續完備後發生轉移效力,即自登記時取得房屋的產權。

(2)因法律事件而繼受取得房屋產權。如因房屋的所有人死亡的法律事件而發生的繼承或遺贈,繼承人受遺贈人取得房屋的產權。

綜上所述,房屋產權取得從方式上可以分爲原始取得及繼承所得,如國家對人們房屋徵收,屬於原始取得的一種方式。村民自建房屋或者在原來房屋上加蓋的,都是原始取得。而常見的房屋買賣和房屋繼承,則是典型的繼受取得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