彙編作品與演繹作品的聯繫有哪些?

一、彙編作品與演繹作品的聯繫有哪些?

彙編作品與演繹作品的聯繫有哪些?

1、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段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爲彙編作品,其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2、兩人以上合作創作的作品,是合作作品,著作權由合作作者共同享有。沒有參加創作的人,不能成爲合作作者。

3、合作作品可以分割使用的,作者對各自創作的部分可以單獨享有著作權,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合作作品整體的著作權。

4、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是演繹作品,其著作權由改編、翻譯、註釋、整理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二、彙編作品和演繹作品的著作權所有

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的根本原因不在於彙編材料本身是否受著作權法保護,而在於彙編人對彙編材料內容的選擇或編排付出了創造性勞動。在材料的選擇或編排上體現獨創性的數據庫,可彙編作品 作爲彙編作品受著作權法保護。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由於彙編權是作者的專有權利,因而彙編他人受版權法保護的作品或作品的片段時,應徵得他人的同意,並不得侵犯他人對作品享有的發表權、署名權、保護作品完整權和獲得報酬權。

1、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在於它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變動。因此演繹作品與原作品一樣,都是獨立的受保護的作品。演繹作品的作

2、演繹作品,是指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已有作品而產生的作品。演繹作品的獨創性在於它一方面對原作品進行了改編、翻譯、註釋、整理,另一方面又在原作品的基礎上有所創新,對原作品作了形式上的變動。因此演繹作品與原作品一樣,都是獨立的受保護的作品。演繹作品的作者可以憑藉他在演繹原作品的過程中所付出的大師的創造性勞動而對演繹作品享有獨立的著作權。各國著作權法在承認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著作權的同時,又規定對演繹作品的保護不得損害原作作者的權利。第三人在使用演繹作品時,應徵求原作者與演繹作品作者的同意。

3、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演繹作品的著作權由演繹作品的作者享有,但演繹作品的作者在行使著作權時不能侵犯原作者的著作權。演繹作品的作者僅對演繹部分享有著作權,對被演繹的作品不享有著作權,並且無權阻止他人對同一原作品進行演繹。如果第三人使用演繹作品,必須徵得原作者和演繹作品的雙重同意。

4、彙編作品,是指彙編若干作品、作品的片斷或者不構成作品的數據或者其他材料,對其內容的選擇或者編排體現獨創性的作品。彙編作品應包含兩類:其一是對於已發表或已作品進行選擇、編排而形成的作品,如選集、期刊、百科全書等;其二是對不構成作品的材料的內容進行選擇或編排而形成的獨創性作品。

5、根據我國《著作權法》的規定,彙編作品的著作權由彙編人享有,但是彙編人在行使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作品的著作權。

在我國彙編作品和演繹作品是個很容易混爲一談的概念,相關法律條例針對這兩者的區別做出了很明確的界定,關於兩者著作權的所屬也是根據不同的情況做出了分類。我們應該多瞭解他們,才能在關鍵時刻維護自身的權利,值得注意的就是在行駛著作權時不得侵犯原著作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