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礎是雙方同意參與調解。我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都賦有版權糾紛調解職能。行政調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應當事人請求,調解雙方的版權糾紛;二是在立案查處侵權案件中,徵得當事人同意,根據案情進行民事調解。《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