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基礎是雙方同意參與調解。我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都賦有版權糾紛調解職能。行政調解主要有兩種形式:
一是應當事人請求,調解雙方的版權糾紛;
二是在立案查處侵權案件中,徵得當事人同意,根據案情進行民事調解。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人民調解協議司法確認程序的若干規定》第七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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