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

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

著作權,是指文學、藝術、科學作品的作者對其作品享有的權利(包括財產權、人身權)。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凡是中國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單位的作品,不論是否發表都享有著作權;外國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國境內發表的,也依著作權法享有著作權;外國人在中國境外發表的作品,根據其所屬國與中國簽訂的協議或者共同參加的國際條約享有著作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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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於著作權糾紛調解的基礎是什麼?

目前我國著作權糾紛調解主要有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社會調解三種主要渠道
進入互聯網時代以來,各種矛盾日益突出。其中有著作權人與作品使用者和傳播者之間的矛盾;傳播者或使用者之間的矛盾;傳統產業與新興產業之間的矛盾;版權產業界與版權產品消費羣體之間的矛盾;個人利益與國家和社會公衆利益之間的矛盾等。爲了促進作品在網絡環境下有序傳播和使用,權利人、使用者和傳播者都迫切希望:出現矛盾以後,可以透過較爲便捷的方法進行調解解決。目前,我國著作權糾紛調解主要有法院調解、行政調解和社會調解三種主要渠道。
據統計,法院受理的知識產權訴訟中版權大概佔到70%以上,在版權問題訴訟中,網絡環境下版權佔到70%,而且這類案件數量還在快速增長。近年來,法院系統逐步加強了法院調解工作的力度。由於在法院調解下當事人達成的調解協議與判決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調解協議基本能夠順利執行,解決了許多版權糾紛,產生了很好的社會效果。由於法院進行民事訴訟活動必須存在民事訴訟法律關係,而且必須具備相應的訴訟條件,解決糾紛存在相對程序嚴、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
我國各級版權行政管理機關都賦有版權糾紛調解職能。行政調解主要有兩種形式:一是應當事人請求,調解雙方的版權糾紛;二是在立案查處侵權案件中,徵得當事人同意,根據案情進行民事調解。由於版權行政機關的行政管理權威性和本身承擔行政執法職能,行政調解協議能夠比較好的執行。與法院調解相比,行政調解具有程序簡單、成本較低的特點,受到權利人的歡迎。由於我國版權行政管理部門的機構編制以及其他行政資源十分有限,行政機關在接到當事人請求後,通常只能對部分重點糾紛進行調解,無法滿足社會需要。
隨着版權糾紛日益增多,一些社會組織開始從事版權糾紛調解工作。目前比較有影響的是行業協會的專業委員會,例如前文提到的中國作家協會著作權糾紛調解委員會。這些行業協會受會員的委託,聘請專門的法律人才,爲會員或非會員提供法律服務,代表或協助當事人進行糾紛調解。鑑於這些行業協會在本行業具有一定影響力和代表性,同時具有專業化人才,在解決版權糾紛方面的作用越來越突出,成爲法院調解和行政調解的有力補充。如何建立社會調解的權威性和提高調解效力,是當前需要認真研究解決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