版權保護的範圍

一、文字作品:文字作品是指以語言文字的形式,或其他相當於語言文字的符號來表達作者感情、思想的作品。
二、口述作品:口述作品是指以口頭語言創作的、未以任何物質載體固定的作品,如演說、授課、法庭辯論、祝詞、佈道等。
三、音樂、戲劇、曲藝、舞蹈、雜技藝術作品。
四、美術、建築作品:美術作品,是指繪畫、書法、雕塑等以線條、色彩或其他方式構成的有審美意義的平面或其他方式構成的平面或者立體的造型藝術作品。
五、攝影作品:攝影作品,是指藉助於攝影器材,透過合理利用光學、化學原理,將客觀物體形象再現於感光材料上的一種藝術作品等。

版權保護的範圍

法律依據:《著作法》 第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九條著作權人包括:(一)作者;(二)其他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權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中華人民共和國著作權法》第十條著作權包括下列人身權和財產權:(一)發表權,即決定作品是否公之於衆的權利;(二)署名權,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權利;(三)修改權,即修改或者授權他人修改作品的權利;(四)保護作品完整權,即保護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