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家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處罰是什麼?

侵犯著作權的處罰是什麼?侵犯著作權是指未經著作人同意,以營利爲目的,複製或發行圖書,音像,製作,美術等,所得的收入,數額較大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判處3年有期徒刑,數額巨大的,判處7年有期徒刑,根據著作權行政實施辦法,有受到行政處罰的形式。

國家對於侵犯著作權的處罰是什麼?

一、侵犯著作權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侵犯著作權罪,是指以營利爲目的,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音像、計算機軟件等作品,出版他人享有獨佔出版權的圖書,未經制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音像製品,製作、展覽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行爲。刑法第二百一十七條規定:以營利爲目的,有下列侵犯著作權情形之一,違法所得數額較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並處或者單處罰金;違法所得數額巨大或者具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

1、未經著作權人許可,複製發行其文字作品、音樂、電影、電視、錄像作品、計算機軟件及其他作品 的;

2、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的;

3、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的;

4、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的。

二、侵犯著作權行爲行政責任的形式是行政處罰。

行政處罰是行政機關對違反行政法律以及其他法律中的行政處罰條款但尚不構成犯罪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組織實施的制裁。

1、選用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爲。

根據《著作權行政行罰實施辦法》,應受行政處罰的違法行爲包括:

(1)剽竊、抄襲他人作品;

(2)未經著作權人許可,以營利爲目的,複製發行其作品:

(3)出版他人享有專有出版權的圖書;

(4)未經表演者許可,對其表演製作錄音錄像出版:

(5)未經錄音錄像製作者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錄音錄像

(6)未經廣播電臺、電視臺許可複製發行其製作的廣播、電視節目。

(7)製作、出售假冒他人署名的美術作品。

2、行政責任形式

(1)警告。是行政機關對違法行爲人提出的先誡和譴責,主要適用於情節比較輕微的違法行爲。

(2)責令停止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這種處罰形式的作用是使侵權人不能繼續透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營利,但沒有觸及侵權人透過製作和發行侵權複製品獲得的收益。因而在侵權人已獲得收益的情況下,單獨使用此方式是不合適的。

(3)沒收非法所得。是指將侵權人透過侵權行爲所獲得的全部收益的繳國庫。這種處罰形式是前一種處罰形式的補充,二者結合起來可使侵權人一無所有。

(4)沒收侵權複製品。爲防止侵權人將是否製作出來的侵權複製品發行,繼續對受害人造成損害,有必要沒收侵權複製品。

(5)沒收侵權複製品的製作設備。對那些本可能繼續侵權的侵權人,爲從根本上消除其繼續製作侵權複製品的可能性,有必要沒收其製作侵權複製品的設備。

(6)罰款。我國《著作權法實施條例》第51條規定:剽竊他人作品的,罰款100元至5000元;假冒他人美術作品的,罰款1000元至5萬元。對其他可以給予行政處罰的侵犯著作權行爲,可以罰款一萬至10萬元或總定價的二至五倍。

綜上所述,侵犯著作權的處罰是什麼?有刑事處罰和行政處罰,行政處罰的形式有,警告,指令停止,沒收非法所得,沒收侵權物品,罰款,依據著作權實施條例,對於侵權行爲,依據情節輕重,罰款數額從100-10萬元,或者依據侵權數額,情節嚴重的,可依據侵權金額,實施2.5倍的罰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