只使用他人舞姿刊發廣告也侵犯肖像權

只使用他人舞姿刊發廣告也侵犯肖像權

人身權利是每個人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包括健康權、自由權等,這些權利都受到法律的保護,任何人都不能侵犯他人的人身權利。侵權行爲屬於一種對他人造成損失的違法行爲,而人身侵權就是對他人身體造成一定傷害的一種侵權行爲,我國對於人身侵權有相關的法律規定,對於造成人身侵權的行爲人應當根據實際情況對受害人進行賠償,也要及時用法律手段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精選律師 · 講解實例

不以營利爲目的使用他人肖像是否會成侵害肖像權


1、《民法通則》第一百條:公民享有肖像權,未經本人同意,不得以營利爲目的使用公民的肖像。

2、《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並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下稱《意見》)第139條:以營利爲目的,未經公民同意利用其肖像做廣告、商標、裝飾櫥窗等,應當認定爲侵犯翁肖像權的行爲。

4、《意見》第150條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和法人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公民或者法人要求賠償損失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侵權人的過錯程度、侵權行爲的具體情節、後果和影響確定其賠償責任。

5、侵害他人的姓名權、名稱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而獲利的,侵權人除依法賠償受害人的損失外,其非法所得應當予以收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