對於商標專用權的確認和取得,我國採用的是註冊原則。它是以申請註冊作爲獲得商標專用權的法律依據,誰最先申請註冊,商標專用權就屬於誰。而在先使用不能作爲取得商標專用權的依據。即使商標使用者已經在商業上使用某一商標,如果沒有向商標局提出註冊申請,也不能獲取商標專用權,其使用的商標不受法律保護。
所以,申請原則只對最先申請商標註冊者認定其享有商標專用權,這一制度的法律結果爲商標搶注行爲提供了可能性和必然性。
商標搶注者搶注商標的性質如何判定?
所謂“惡意搶注”只是人們的通俗稱謂。按《商標法》的規定來理解,“惡意搶注”是申請人不正當手段搶先註冊他人已經使用並有一定影響的商標。擴展理解,構成“惡意搶注”的要件有以下幾點:
(一)申請人爲了謀取不正當利益,這是主觀要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