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工傷賠償程序怎麼走?

在實踐中,勞動者在工作中受傷,經勞動仲裁委員會認定成工傷,然後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鑑定確定工傷傷殘等級的,可以得到相應的賠償。具體的工傷賠償程序如下:

一般工傷賠償程序怎麼走?

1、確認勞動關係的程序

大部分工傷案件都存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問題,由於勞動關係是進行工傷認定的必備要件,在勞動關係不能得到證明的情況下,工傷案件的其他程序也就無從談起。因此在勞動關係不明確的情況下,進行勞動關係的確認也就成爲第一步要走的程序。

通常情況下,是透過勞動仲裁委員會或是人民法院(如果法院受理,並且以勞動爭議爲由駁回訴請)來確認。

2、工傷認定程序。

發生工傷事故後,用人單位不在30天內提起工傷認定,那勞動者只能是在工傷事故發生後的一年內,向有管轄權的工傷認定委員會提起工傷認定了。勞動者提出工傷認定後,工傷認定委員會有權根據勞動者提供的材料而決定是否予以受理。在工傷認定委員會受理後,其應當在60日內做出工傷認定。假如做出了予以認定爲工傷的決定,那就已透過工傷賠償案件中最重要的一步;如果沒有予以認定,也不要灰心,還有機會。要記住,從送達的第二天算起,可以向工傷認定委員會所在人民政府或是其上一級主管部門申請行政複議。

3、停工留薪期。

工傷保險條例》在33條,對停工留薪期做出了明確規定,停工留薪期是指工傷職工停止工作接受治療並享受相應工傷保險待遇的期限。停工留薪期含不穩定期和恢復期。就嚴格意義而言,停工留薪期並不算是一個法律上所稱的程序。但由於其在某些情況下會耗時很長,並且在停工留薪期內不能進行下一步的程序,所以在此也就以一個程序來寫了。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月,但可以對停工留薪期的長短進行鑑定。由於不同的事故傷害其停工留薪不一樣,所以應根據個案來確定其期限的長短。

勞動能力鑑定。當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一過(也有在工傷認定的過程中,勞動者的停工留薪期就有已過去的可能),就可以稍微高興的拿着工傷認定書,申請勞動能力鑑定了,記住要準備好進行鑑定申請的材料哦。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60日內作出鑑定結論,情況複雜的,最多可延長30日。在鑑定結論做出之後,單位或者勞動者對勞動能力鑑定結論不服的,可以在接到鑑定結論後15日內向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提出再次鑑定申請,該再次鑑定結論爲最終結論。似乎勞動能力鑑定做完,就可以商談保險待遇了。

4、勞動仲裁程序。

認定爲工傷了,而且也拿到了勞動能力鑑定書。這個時候,即使用人單位不主動支付工傷保險待遇,而進入勞動仲裁程序,那也穩操勝券了,單位只有賠錢的份了。這樣想沒什麼錯,只是工傷職工必須注意了,必須在收到勞動能力鑑定結論後60日內申請勞動仲裁,要求用人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待遇。勞動仲裁其實就是一個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討價還價的過程。但想走到這個程序,也不是那麼容易的,之前還應該有許多路要走。在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受理後,應當在組成仲裁庭後60日內作出仲裁裁決。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

5、行政複議程序。

勞動者不知費了多少的心血,才把工傷認定決定書拿到手,但用人單位在這樣的情況下才不會束手待斃,於是用人單位又開啓了行政複議這個程序。在工傷認定決定書做出之後對工傷認定決定不服,60日內可以申請行政複議。工傷認定複議機關在收到申請書後,應當在兩個月內作出複議決定。不服複議決定的,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假如案件已經走到了勞動仲裁的程序,而用人單位又提起了行政複議,那麼在司法實踐中,勞動仲裁委員會中止案件的審理,而待行政複議或之後可能發生的行政訴訟案件結束,然後依案件結果決定案件是否繼續審理。而本案就是進入了這樣的一種狀態,向前走不了,甚至還有可能面對重回原點的風險。

6、工傷行政訴訟程序。

對於本案雙方利益衝突太大,無論行政複議的結果如何,均會有一方提起行政訴訟。同時,若責令重新做出工傷認定,則可能出現程序循環的可能。如果這樣,對於當事人而言則太殘忍了。對行政複議結果不服,可以在收到複議決定書後15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要求法院判決撤銷複議結論或者工傷認定結論,或者判決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一審的審判期限爲3個月。按照法律規定法院不能直接判決構成工傷或者不構成工傷,而只能維持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或者撤銷複議決定及工傷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並且對一審判決不服,可以在15日內提起上訴。

二審的判決結果,可能有三種情況:維持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維持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撤銷屬於工傷或者不屬於工傷的認定結論,並責令勞動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結論。上述第一種情形,下一步進入或繼續工傷賠償的勞動爭議程序;上述第二種情形,職工的工傷維權程序結束;第三種情形,案子將再次進入由勞動行政部門重新作出工傷認定的程序,則可能會出現程序的又一個循環,因爲對重新做出的工傷認定還可以提起行政複議。但有一點可以確信,若複議機關維持了工傷認定的結論,用人單位想在行主政訴訟中推翻該結論,難度很大。因此,當走到行政複議這一步的時候,做爲律師要提請當事人注意,並且認真對待,絕不可以掉以輕心,否則之前的工作很可能會成爲無用功。

7、工傷賠償的民事訴訟。

假使本案一切順利,並由勞動部門做出了,由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的勞動仲裁。若當事人對仲裁裁決不服的,而又在15日內起訴到法院。於是案件又進入到了工傷賠償的訴訟程序。一審的審判期限爲6個月。在當事人對一審判決不服的,又在15日內向二審法院上訴,二審的審判期限爲3個月。二審的結果可能維持一審的判決或者直接改判,也可能是發回一審法院重審,而對重審後的判決不服,還可以再次提起上訴。二審判決的結果可能是支援或者部分支援職工的訴訟請求,也可能是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如果二審法院的判決駁回了職工的訴訟請求,那麼職工的工傷賠償程序結束。

8、執行程序。

在勞動部門和主辦本案的經辦人溝透過程中,經辦人說過這樣一句話,大致意思是工傷案件很麻煩,也很複雜,即使給做出了工傷認定的結論,並且順利走完了所有程序,難道就能拿到錢,當然經辦人員說的不僅是指執行問題,但也至少說明了,常聽說的執行難。根據新修訂的《民事訴訟法》申請執行的期間爲2年,並且人民法院自收到申請執行書之日起超過6個月未執行的,申請執行人可以向上一級人民法院申請執行。上一級人民法院經審查,可以責令原人民法院在一定期限內執行,也可以決定由本院執行或指令其他人民法院執行。

綜上所述,儘管上述的申請工傷賠償的程序很麻煩,但勞動者只要跟足程序,向勞動仲裁委員會提出工傷申請的話,提供的材料也合乎理據,那麼勞動仲裁委員會也會根據工商的嚴重程度很快出到相應的工傷報告,這樣勞動者就可以申請到合理的工傷賠償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