誤工費支付至定殘的依據是什麼

誤工費支付至定殘的依據是什麼

誤工費本身就是結合着當事人誤工的時間和收入這兩個最關鍵的因素來確定最終的賠償數額的,而誤工的時間也不是由誰一個人就能單方面的決定了的。有的時候可能還在住院治療的期間對身體的傷殘情況進行了評級,那有人比較關心的一個問題就是誤工費支付至定殘的依據是什麼?

一、誤工費支付至定殘的依據是什麼?

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爲誤工費,定殘日之後,屬於殘疾賠償金。

證明誤工時間的證據

(一)《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正常情況下,應當根據醫療機構的病歷或者出院小結。

內容包括即醫療機提出的建議休息時間、需要加強營養、需要專人護理的建議。

(二)《誤工證明》

所在的工作單位可出具受傷人員誤工時間的證明,並加蓋單位公章。

(三)《誤工期司法鑑定書》

即關於誤工時間的司法鑑定文書。可申請司法鑑定機構對誤工期長短進行鑑定,憑鑑定文書確定誤工時間。

二、人身損害賠償誤工費標準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20條規定,“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誤工費按照實際減少的收入計算。受害人無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後三年的平均收入計算;受害人不能舉證證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狀況的,可以參照受訴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業上一年度職工的平均工資計算。”

固定收入主要是指在國家機關、企事業單位、社會團體等單位能夠按期得到的收入,包括工資、獎金及各種津貼、補貼等等。

需要注意的情況:

(1)定殘日之前是誤工,應計爲誤工費,定殘日之後,屬於殘疾賠償金。

(2)如受害人系沒有收入的人員比如家庭主婦,是否賠償誤工費?我們認爲,應當賠償,可以參照一般家庭服務人員或者護工的平均工資標準進行賠償。因爲,家庭主婦在照顧家庭等方面的勞動也是有價值的,只不過這種勞動的價值是隱性的而已。

(3)受害人有第二職業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當予以適當賠償;受害人是另謀職業的離、退休人員,如果其從事的第二職業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實際減少的收入應予賠償,反之如果不符合政策法律規定的,其賠償要求則不應予以支援。

(4)如果誤工時間內包含國家法定的節假日,仍應計算在誤工時間內,不能因系節假日而扣減賠償數額。

(5)不予賠償的情況:受害人因就醫治療或休養期間未減少收入的,不予賠償。比如,放暑假的教師在放假期間遭遇車禍受傷,工資照發,如賠償,則與填補受害人實際損失原則相悖。當然如果受害人能夠舉證證明除了正常工資外還應該獲得的其他收入,因事故不能獲得的,應予賠償。

綜上所述,誤工費支付至定殘的這種說法也是有道理的,因爲在定殘以後對當事人的賠償就是屬於殘疾賠償金了。可是在定殘的時候也相應的就會對當事人的能夠恢復到上班狀況的時間進行界定的,所以本質上誤工費和定殘的這兩件事情有的時候並不衝突,只要提供真實有效的誤工的時間的證明就行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