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病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

用人單位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的,且在醫療期後解除的,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如果是醫療期內解除,是違法解除勞動合同,需要支付雙倍的經濟補償金。

因病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

根據有關法律規定,勞動者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因此,在勞動者確實有病需要治療的情況下,只要請病假時間不超出醫療期,單位應當批准病假並支付病假期間的工資。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按其在本單位的工作年限,每滿一年發給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同時還應發給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患重病和絕症的還應增加醫療補助費,患重病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五十,患絕症的增加部分不低於醫療補助費的百分之百。”根據這一規定,在勞動合同期限內,用人單位因醫療期期滿而與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的,無論勞動者是否喪失勞動能力,用人單位都應當支付不少於本人工資6個月的醫療補助費。

醫療補助費,是指用人單位與勞動者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對於醫療期滿尚未痊癒或者已經喪失或部分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除經濟補償金之外,另行向勞動者支付的用於其繼續治療的費用。

相關法律依據:

根據《關於實行勞動合同制度若干問題的通知》第22條規定:“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合同期滿終止勞動合同的,用人單位應當支付不低於六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對患重病或絕症的,還應適當增加醫療補助費。”

綜上所述,醫療補助費用是勞動者因病解除勞動合同的支付費用,一般情況下不得少於6個月勞動者的工資標準,並且醫療補助費與經濟補償金是兩個不同的待遇,法律對醫療補助費是否分段計算沒有相關規定,因此,無論患病或非因工負傷的勞動者何時入職,勞動合同解除或終止時,都可以根據規定享受醫療補助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