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是不是用人單位支付

一、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是不是用人單位支付?

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醫療補助金是不是用人單位支付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用人單位可以提前30天書面通知或支付1個月的代通知金解除勞動合同。也就是,醫療期滿員工仍然不能爲用人單位提供正常勞動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而解除勞動合同,企業除支付經濟補償金外,還應該支付不低於6個月工資的醫療補助費。

在實踐中,勞動能力鑑定是否屬於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存在一定的爭議。醫療期滿解除勞動合同的必經程序是要進行勞動能力鑑定的。若鑑定爲喪失勞動能力或者部分喪失勞動能力,企業應當支付醫療補助費。

但是,《勞動合同法》並沒有明確勞動能力鑑定的程序,因此,這導致實踐當中勞動能力鑑定是否是必經程序,主要由各地勞動行政部門來確定。在當地勞動行政部門沒有明確規定的情形下,醫療期滿後既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新安排的工作,用人單位可以直接解除勞動合同。如果員工認爲自己的病情影響到勞動能力,那麼員工可以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如果員工不申請勞動能力鑑定,可視爲其病情不影響其勞動能力或視爲勞動者放棄了對其醫療補助費的權利。

三、醫療期間工作怎麼計算?

企業職工因患病或非因工負傷,需要停止工作醫療時,根據本人實際參加工作年限和在本單位工作年限,給予3個月到24個月的醫療期。

企業職工患病或非因工負傷,在醫療期內,停工醫療累計不超過180天的,由企業發給本人工資70%的病假工資,累計超過180天的,發給本人工資60%的疾病救濟費。

醫療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其本企業工齡的長短,病傷假期工資數額爲本人工資60%至100%;

連續醫療期在六個月以上者,數額爲本人工資40%至60%。

需要注意的是,各地的具體計算方式可能不都相同,但無論何種計法,每月病假工資都不能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80%。

勞動者在工作前因公受傷,勞動者的傷勢嚴重不能在繼續工作的,用人單位纔有權利解除勞動合同,並且要提前通知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要支付給勞動者經濟補償金,用人單位拒絕支付的,勞動者可以透過勞動仲裁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