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內部是否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公司內部是否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公司內部是否可以進行勞動合同的變更和解除

企業不可以隨意解除與變更員工的勞動合同關係。解除勞動合同,須按《勞動合同法》的規定執行,解除員工的勞動合同須具有《勞動合同法》所規定的相應條件,否則須承擔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法律後果。

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第三十九條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第四十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後,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

(二)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的 ;

(三)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經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協商,未能就變更勞動合同內容達成協議的。

因此,對於用人單位來說就應該遵守法律的規定,不能隨意的變更或者解除勞動合同,否則就是一種違法行爲。

勞動合同並的變更和解除,需要自己進行一定不的獲悉,否則公司非法操作往往可以進行,因爲有關的程序操作時暗地裏進行處置的,因此自己要了解公司內部的處理方式,這樣自己的權益維護纔會有着法律上的保障,但是有關的過程較爲繁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