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注意事項是什麼

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注意事項是什麼

一、享受停工留薪待遇注意事項是什麼

1.職工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前提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如果職工雖然發生了工傷,但傷勢並不嚴重,可以邊工作邊治療,並不需要暫停工作接受治療的,工傷職工不享有停工留薪期待遇。

2.在停工留薪期內,停工留薪期待遇的內容有三方面:(1)工傷職工可以享受工傷醫療待遇;(2)工傷職工的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3)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工資”是指用人單位根據國家有關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以貨幣形式支付給本單位勞動者的勞動報酬,一般包括計時工資、計件工資、獎金、津貼和補貼以及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等。工資是勞動者收入的主要組成部分,以下收入不屬於工資,但應當屬於福利的範圍:(1)單位支付給勞動者個人的社會保險福利費用,如生活困難補助費、計劃生育補助費等。(2)勞動保護方面的費用,如用人單位支付給勞動者的清涼飲料費用;(3)按規定未列入工資總額的各種勞動報酬及其他收入。

3.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4.工傷職工經勞動能力鑑定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因此,停工留薪期是有期限的,是暫時的,工傷職工不能無限期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5.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期滿後仍需治療或因舊的工傷復發需要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二、停工留薪期工資計算辦法

如果勞動者實行的是計件工資,因每個月的工作狀態不同,計件工資部分會有浮動,故應分情況區別對待。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已滿12個月的,應參照《工傷保險條例》第64條“本人工資”的計算期限,即以發生工傷前12個月的月平均工資爲基數計算其原工資標準;

如果職工發生工傷前在用人單位工作未滿12個月,則應按工傷前實際工作月數所發工資總額的月平均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如果發生工傷前職工工作尚未滿1個月,也就是在尚未支付工資的情況下,則按照勞動合同約定的月工資計算其原工資標準較爲合理。

一般職工受了工傷的,往往需要暫停當前的工作而接受治療或者進行休養,這段期間也就屬於停工留薪期間,根據《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停工留薪期最長不能超過12個月,而在這期間所在的用人單位應當保障工傷職工或者職業病職工原來的福利待遇不變,就包括工資、保險、福利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