聘用協議工傷待遇可以享受嗎?

一、聘用協議工傷待遇可以享受嗎?

聘用協議工傷待遇可以享受嗎?

《聘用協議》中,雙方屬於勞務關係,是不能認定爲工傷的。勞務關係中沒有工傷問題,僱員在工作中受到傷害可以按普通侵權造成人身損害賠償的標準承擔賠償責任。在程序上,這類案件案由爲僱員受害賠償糾紛,勞動者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不經過勞動仲裁程序。實踐中,家庭保姆、鐘點工、家庭教師等個人僱傭勞動中受到傷害發生的糾紛,屬於僱員受害賠償糾紛。未經工商部門依法覈准登記的個人從事生產經營,不具有個體工商戶的法律地位,所僱請的勞動者與之形成僱傭合同關係,即勞務關係,勞動者在受僱期間受傷,僱主應承擔民事責任。

現實中,除了勞動者與用人單位形成具有一定人身依附性的勞動關係外,還經常出現勞務關係,勞務關係的僱主不限於用人單位,也可能包括個人,僱工不限於勞動法意義上的勞動者,也包括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人員等。僱傭關係較之勞動關係更加靈活,雙方權利義務關係不受勞動法律法規調整,而是基於雙方僱傭合同的約定,受的調整。勞務關係是指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平等主體之間,就勞務事項進行等價交換過程中形成的一種經濟關係。

二、工傷保險待遇包括哪些賠償?

1、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伙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伙食補助費;經批准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3)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爲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

2、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以下待遇;

(1)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爲: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

(2)傷殘等級被鑑定爲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

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爲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

綜上所述,現在有些單位會和臨時工或者退休人員簽訂聘用協議,建立勞務關係,這種情況下,發生人身損害,受傷務工人員可以向單位提出侵權責任賠償,不適用於工傷保險待遇,不能走工傷賠償程序。對於務工人員的賠償,應當由單位全部承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