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幾天?
用人單位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提前三天。《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 勞動者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勞動法是沒有規定試用期內解除勞動合同需提前幾天通知員工本人的,只規定員工辭職需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麼?
勞動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用人單位在試用期內依據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需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勞動者本人或者額外支付勞動者一個月工資,並且需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
試用期內用人單位解除與勞動者的勞動合同,無需提前通知,但前提是用人單位必須提供有效的證明。如果用人單位沒有證據證明勞動者在試用期間不符合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就不能解除勞動合同,否則,需承擔因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所帶來的一切法律後果。
如果沒提前,則不僅僅是工資會多算幾天的問題,而是需要承擔支付《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七條規定的二倍的賠償金的法律責任。
三、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況是什麼?
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 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 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在我們的日常生活當中,簽訂勞動合同,實際上也就意味着雙方已經建立了勞動關係,必須要遵守勞動合同當中的約定,也不能夠即時的辭職,必須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當然如果是在試用期間內的話,就要提前三天通知用人單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