蘇州園區工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蘇州園區工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蘇州園區工傷賠償標準是怎麼樣的?

一至四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

2、每月領取傷殘津貼,標準爲: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

五六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

2、保留勞動關係的,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直至退休;難以安排工作的,每月發給傷殘津貼,標準爲: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

3、若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係,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24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18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省,五級爲36個月本人工資,六級爲30個月本人工資)。

七至十級

1、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標準爲: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勞動合同期滿,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享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以及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在湖南,七到十級分別爲15、10、8、6個月本人工資)。

護理費標準

同2013年工傷賠償標準

停工留薪期

停工留薪期是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期限,一般是從入院開始至工傷等級鑑定作出之日止。停工留薪期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其餘

醫療費、殘疾輔助器具費、伙食補助費等,一般按實際報銷,金額不大,在此不贅述。

工傷賠償項目

工傷索賠的賠償項目有以下幾種情況:

1、造成一般傷害(未達到殘疾)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

2、造成傷殘的賠償

醫療費、傷者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生活護理費、工傷期間的工資、交通食宿費、輔助器具費、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傷殘津貼、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3、造成死亡的賠償

喪葬補助金、一次性傷亡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

4、職工下落不明的情況

職工外出或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賠償項目,要分不同情況而定。職工沒有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生活有困難的);職工被宣告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獲得的賠償項目有:喪葬費、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非法用工單位 傷亡人員 一次性賠償辦法

第一條 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六十六條第一款的授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稱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是指無營業執照或者未經依法登記、備案的單位以及被依法吊銷營業執照或者撤銷登記、備案的單位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者用人單位使用童工造成的傷殘、死亡童工。

前款所列單位必須按照本辦法的規定向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給予一次性賠償。

第三條 一次性賠償包括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在治療期間的費用和一次性賠償金。一次性賠償金數額應當在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的職工或童工死亡或者經勞動能力鑑定後確定。

勞動能力鑑定按照屬地原則由單位所在地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辦理。勞動能力鑑定費用由傷亡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四條 職工或童工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在勞動能力鑑定之前進行治療期間的生活費按照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標準確定,醫療費、護理費、住院期間的伙食補助費以及所需的交通費等費用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標準和範圍確定,並全部由傷殘職工或童工所在單位支付。

第五條 一次性賠償金按照以下標準支付:

一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6倍,二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4倍,三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2倍,四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0倍,五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8倍,六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6倍,七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4倍,八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3倍,九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2倍,十級傷殘的爲賠償基數的1倍。

前款所稱賠償基數,是指單位所在工傷保險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年平均工資。

第六條 受到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造成死亡的,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支付一次性賠償金,並按照上一年度全國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10倍一次性支付喪葬補助等其他賠償金。

第七條 單位拒不支付一次性賠償的,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可以向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舉報。經查證屬實的,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行政部門應當責令該單位限期改正。

第八條 傷殘職工或者死亡職工的近親屬、傷殘童工或者死亡童工的近親屬就賠償數額與單位發生爭議的,按照勞動爭議處理的有關規定處理。

第九條 本辦法自2011年1月1日起施行。勞動和社會保障部2003年9月23日頒佈的《非法用工單位傷亡人員一次性賠償辦法》同時廢止。

綜合上面所說的,工傷賠償標準對於勞動者來說是特別重要的,但對於工傷賠償的標準就要看當地的工傷保險政策是怎麼樣的,沒有傷殘和有傷殘的賠償計算都是不一樣的,因此在工傷之後一定要做工傷認定和工傷鑑定這樣才能知道自己可以得到多少賠償金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