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解僱的意思嗎?
解除勞動合同不是解僱的意思;解僱往往是組織主導型的,由於員工個人方面的原因導致的僱傭關係的解除。在我國國有企業和集體企業中,也稱爲開除。
1、解除勞動合同是有協商解除、約定解除和法定解除。
①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之間在合同到期之前可以協商解除勞動合同,雙方協商一致即可解除勞動合同,不過要注意是哪一方先提出的,用人單位先提出的需要支付勞動者補償金。
②雙方在勞動合同中可以約定一定的條件,當約定的情形出現時可以勞動合同。
③勞動法中對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相關的規定,既有用人單位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況,也有勞動者可以單方解除合同的情形,只要滿足了法定的條件,用人單位或者勞動者即可單方解除勞動合同,並且不需要按照一般情況下的程序進行。
2、顧名思義,開除肯定是沒有像以上解除勞動合同有這麼多種情況,它只是一種處分,對於有嚴重違反用人單位規章制度、不遵守勞動紀律行爲的勞動者,依照法律給予勞動者處分,強制解除勞動合同。
二、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有哪些?
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在試用期間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的;
(二)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三)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四)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第一款第一項規定的情形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
綜合上面所說的,解除勞動合同是可以與單位來進行協商處理,也對於解僱就是屬於用人單位單方面的行爲,因此,在處理的時候就需要結合實際情況來辦理,如果遇到解僱是屬於違反條款的,那麼就需要承擔起相應的經濟補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