整容修復要求給誤工費是否可以

整容修復要求給誤工費是否可以

一、整容修復要求給誤工費是否可以?

還可以繼續主張誤工費

《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十條第二款規定,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前一日。根據該規定,受害人若非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根據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若持續誤工,誤工的時間則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二、誤工時間的規定:

1、(1)非持續性的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

(2)、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

這種誤工的時間從受到傷害耽擱工作之日計算至定殘之日的前一天。

(3)、受害人因傷害死亡的

從侵權行爲開始計算,至受害人死亡之時止(或有的因受害人死亡不計算誤工費,因死亡賠償金已補償預期收入)。

2、《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

第20條 誤工費根據受害人的誤工時間和收入狀況確定。

誤工時間根據受害人接受治療的醫療機構出具的證明確定。受害人因傷致殘持續誤工的,誤工時間可以計算至定殘日前一天。

3、《最高人民法院關於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

第143條 受害人的誤工日期,應當按其實際損害程度、恢復狀況並參照治療醫院出具的證明或者法醫鑑定等認定。賠償費用的標準,可以按照受害人的工資標準或者實際收入的數額計算。

誤工日期由患者的住院天數和出院後治療醫院出具證明的休養天數兩部分組成,從醫療事故發生的當日開始計算,遇國家法定節假日均不扣減。治療終結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出院或無相關證明擅自休養的,不予計算誤工費。醫療事故造成患者殘疾的,自專家鑑定組出具《醫療事故技術鑑定書》後不再計算誤工費,即殘疾者定殘之後不再賠償誤工費。

其實交通事故當中的當事人到底需不需要做整容修復,這個在一開始各方協商賠償款的時候就應該考慮在其中的。所以,前期如果就把整容修復手術需要耽誤的時間和相應的費用都賠償了的話,那以後再做整容修復手術的話就不能再要求賠償誤工費了。開始就把這個問題考慮在賠償金額當中的話,對雙方來說都會節省很多時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