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受傷原因的不同,職工在工作期間受的傷的類型也是不同的。我國各地得經濟發展水平不同,故而即使是同一個工傷項目,賠償標準也是不一樣的。在北京,職工受傷後,需要按照北京工傷賠償項目和標準的規定支付職工相應的賠償金。
一、北京市最新工傷賠償計算標準
北京市工傷賠償標準,又稱北京市工傷保險待遇標準,是指北京市內的工傷職工、工亡職工親屬依法應當享受的賠償項目和標準。未參加工傷保險期間用人單位職工發生工傷的,由該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規定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費用。
二、主要參考法規、規章
行政法規:《工傷保險條例》
規章:《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
具體賠償項目、標準
(一)醫療費
1、要求: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3、備註: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的,不是必須到簽有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治療。
(二)住院伙食補助費
1、標準:30元/天。
2、要求:住院期間。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3條;
(三)交通費、食宿費
1、標準:交通費工傷職工應選擇普通公共交通工具,所需交通費實行憑據報銷;
食宿費實行定額包乾與在規定限額標準內憑據報銷相結合的方式,其中“住宿費”開支標準上限爲每人每天150元;“伙食費”實行定額包乾,標準爲每人每天50元。
2、要求:經工傷保險協議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治療。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4條。
(四)康復治療費
1、標準: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
2、要求: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0條。
(五)輔助器具費
1、標準:根據北京市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支付。
2、要求:工傷職工需要配置輔助器具的,應由其就診的工傷醫療機構根據工傷職工傷殘及職業病狀況提出配置建議,出具醫療診斷證明書。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1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20條;《北京市工傷職工配置輔助器具管理辦法》第4條、第5條;《輔助器具項目和費用限額表》。
(六) 停工留薪
1、標準: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
2、要求: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北京市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干規定》第21條;
(七)護理費
1、標準: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2、要求:停工留薪期間生活不能自理需要護理。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3條。
(八)生活護理費
1、標準: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2、要求: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4條。
(九)一級至四級傷殘待遇
1、標準: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一級傷殘爲27個月的本人工資,二級傷殘爲25個月的本人工資,三級傷殘爲23個月的本人工資,四級傷殘爲21個月的本人工資;按月享受傷殘津貼:一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90%,二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5%,三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80%,四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5%。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補足差額。
2、要求: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工傷職工達到退休年齡並辦理退休手續後,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於傷殘津貼的,補足差額。用人單位和職工個人以傷殘津貼爲基數,繳納基本醫療保險費。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5條。
(十)五級、六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的本人工資,六級傷殘爲16個月的本人工資;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難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單位按月發給傷殘津貼,五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70%,六級傷殘爲本人工資的60%,並由用人單位按照規定爲其繳納應繳納的各項社會保險費。
(2)經傷殘職工本人提出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以北京市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5個月。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五級傷殘爲18個月、六級傷殘爲15個月。
2、要求:保留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由用人單位安排適當工作,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6條;《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
(十一)七級至十級傷殘待遇
1、標準:
(1)享受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3個月的本人工資,八級傷殘爲11個月的本人工資,九級傷殘爲9個月的本人工資,十級傷殘爲7個月的本人工資;
(2)傷殘職工依法與用人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關係,以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爲基數,獲得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9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3個月;獲得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七級傷殘爲12個月;八級傷殘爲9個月;九級傷殘爲6個月;十級傷殘爲3個月。
2、要求:勞動合同期滿終止,或者職工本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工傷保險基金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用人單位支付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 。
3、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7條;《關於北京市工傷保險基金支出項目標準及相關問題的通知》第5條;
(十二)工亡待遇標準
1、標準:
(1)喪葬補助金
標準:6個月的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
(2)供養親屬撫卹金
按職工本人工資的一定比例發給由工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無勞動能力的親屬。
配偶每月40%,其他親屬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加10%。
覈定的各供養親屬的撫卹金之和不應高於因工死亡職工生前的工資。
(3)供養親屬範圍
職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孫子女、外孫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養子女和有撫養關係的繼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遺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養父母和有撫養關係的繼父母;
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異母或者同母異父的兄弟姐妹、養兄弟姐妹、有撫養關係的繼兄弟姐妹。
(4)申請供養親屬撫卹金條件
依靠因工死亡職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來源,並有下列情形之一:
(一)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二)工亡職工配偶男年滿6o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三)工亡職工父母男年滿60週歲、女年滿55週歲的;
(四)工亡職工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五)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滿60週歲,祖母、外祖母年滿55週歲的;
(六)工亡職工子女已經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孫子女、外孫子女未滿18週歲的;
(七)工亡職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喪失勞動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滿18週歲的。
(5) 停止享受撫卹金待遇的情形
年滿18週歲且未完全喪失勞動能力的;
就業或參軍的;
工亡職工配偶再婚的;
被他人或組織收養的;
死亡的。
(6)確定是否符合被供養資格時間
職工因工死亡,其供養親屬享受撫卹金待遇的資格,按職工因工死亡時的條件覈定。
(7)一次性工亡補助金
標準:上年度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
2017年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
2017年2月28日,國家統計局發佈《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公佈2016年度全國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23821元,按常住地分,城鎮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3616元,農村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12363元。
依據國家統計局《中華人民共和國2016年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統計公報》,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標準爲33616元×20=672320元。
因《工傷保險條例》在全國統一執行,故2017年度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全國統一標準爲672320元。
要求:第一、傷殘職工停工留薪期內因工傷導致死亡的其直系親屬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一次性工亡補助金待遇;第二、一級至四級傷殘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死亡的其直系親屬可以享受喪葬補助金、供養親屬撫卹金的待遇。
2、法律依據:《工傷保險條例》第39條;
(十三)因工外出時發生事故或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待遇標準
1、標準:
(1)職工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或者在搶險救災中下落不明的,從事故發生當月起3個月內照發工資;
(2)從第4個月起停發工資,由工傷保險基金向其供養親屬按月支付供養親屬撫卹金。
(3)生活有困難的,可以預支一次性工亡補助金的50%。
(4)職工被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九條職工因工死亡的規定處理。
在員工受傷後需要先確定受傷的類型,然後按照標準進行適額賠償。當然,在員工的受傷情況被認定爲工傷的,首先想到的是按照勞動合同的規定處理,若勞動合同沒有規定的,按照法律相關規定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