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高溫補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近年來我國各地夏季的環境溫度都有逐漸上升的趨勢,故而在高溫下工作的職員的比例也隨着增加,爲了保護這部分職員的權益,有關國家部門制定了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北京市的有關職能部需要按照此規定製定北京市高溫補貼標準。

北京市高溫補貼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北京高溫補貼標準

1、高溫補貼發放標準

室外露天作業人員高溫補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80元;在33℃(含33℃)以上室內工作場所作業的人員,高溫補貼調整爲每人每月不低於120元。高溫補貼屬於勞動者工資組成部分,應計入企業工資總額。

2、高溫補貼發放月份

北京市按照相關規定將在6—8月份發放高溫補貼。

3、高溫補貼發放對象

判斷是否屬高溫補貼發放對象有兩個標準,符合其一即算。分別是:從事露天崗位工作;用人單位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作業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

前者一般包括建築工人、交警巡警、環衛工人、戶外線路檢測人員、倉庫搬運工等;後者一般鍊鋼工人、機械鑄造工人等,具體需要看工作場所的溫度。像一些工廠的鐵皮廠房,裏面若溫度超過33℃,也應發放高溫補貼。

二、高溫加班補貼怎麼算

按照國家《最低工資規定》規定,最低工資標準不包含高溫津貼。在國家和廣西沒有明確規定之前,高溫季節加班可暫不將這部分津貼計入加班工資計算基數,但必須按照加班時間折算另行支付高溫津貼。

同時,用人單位以非全日制用工形式用工的,也要依照規定支付高溫津貼。由於非全日制用工的勞動者可以在一個以上的用人單位就業,因此其高溫津貼應按小時折算支付。

此外,凡是工作時間在工作地點因工作原因引起的高溫中暑,都屬於工傷,經認定後,應享受工傷待遇。如果用人單位沒有參加工傷保險,由用人單位按照《工傷保險條例》中的規定支付費用。

在六至八月份期間,滿足受領高溫費的職員都是可以領取到高溫費的。且是否發放高溫費的唯一標準是職員的工作環境,而不論是否是企業的正式職員,不區分上班時間。對於企業單位不發放高溫費的情形,可以向當地有關國家部門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