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2021年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天津市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

天津市2021年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都能領到防暑降溫費。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爲6、7、8、9月,共4個月。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6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約爲158元,四個月合計約爲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二、高溫補貼的計算方法

高溫津貼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發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高溫津貼日標準計算示例:5265÷21.75×12%=29元(僅供參考,以政府最終公佈數據爲準)。

【注】發放方式爲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三、高溫補貼的相關規定

針對戶外勞動者,天津市2013年發佈的《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明確,要求當氣溫超過35℃,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的,或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度以下的,都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按天發放高溫津貼。

具體每天的發放標準爲:上年度的職工月平均工資除以職工月平均工作天數21.75天,再乘以12%。市人社局勞動關係處主任科員鍾健表示,高溫津貼與防暑降溫費不同,二者不能相互代替。同時,法律規定高溫津貼必須以貨幣的形式發放給職工。

對於在高於33攝氏度環境下工作的職員,企業單位是必須給其發放高溫費的,對於企業單位不發放,或者是不按照既定規定標準方法的情形,經厲害關係人舉報,一經覈實,企業單位是需要承擔相應的民事法律責任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