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由於我國近年來環境溫度呈現出與年劇增的情形,國家立法機關制定了相關的法律規範,要求企業單位必須給滿足條件的職員發放高溫費。根據這些法規我們可以看出,是否可以領取高溫費取決於職員工作的環境。由於天津市夏季溫度也是比較高的,故而天津市相關國家立法機關也制定了天津高溫補貼發放標準的相關規定。

天津高溫補貼發放標準是如何規定的?

一、天津市高溫補貼的發放標準

每到夏季,天津市的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都能領到防暑降溫費。按規定,每年防暑降溫費的發放時間爲6、7、8、9月,共4個月。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是按上年度全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的3%確定。2016年度本市職工月平均工資爲5265元,以此推算,2017年機關、事業單位和企業職工防暑降溫費的月標準約爲158元,四個月合計約爲632元,比去年增加了近40元。

二、計算方法

高溫津貼以市人力社保行政部門發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 高溫津貼日標準計算示例:5265÷21.75×12%=29元(僅供參考,以政府最終公佈數據爲準)

【注】發放方式爲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三、關於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通知

各區、縣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各委、局(集團公司)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各有關單位:

爲加強高溫天氣作業勞動保護工作,維護勞動者身體健康及相關權益,根據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衛生部、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中華全國總工會《關於印發防暑降溫措施管理辦法的通知》(安監總安健〔2012〕89號)規定,現就在我市範圍內試行企業高溫津貼制度的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1、高溫天氣是指市氣象主管部門所屬氣象臺站向公衆發佈的日最高氣溫在35℃以上(含35℃)的天氣。

2、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安排勞動者從事室外露天作業以及不能採取有效措施將工作場所溫度降低到33℃以下(不含33℃)的,應當在發放防暑降溫費的基礎上向勞動者發放高溫津貼。

3、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以市人力資源社會保障行政部門發佈的上年度全市職工平均工資爲基數,高溫津貼日標準爲上年度全市職工日平均工資的12%,計算時四捨五入保留到元。2013年度高溫津貼標準爲每日21元。同時,建立高溫津貼正常調整機制,實行高溫津貼與職工平均工資掛鉤辦法。

4、高溫津貼按日計算、按月發放,並納入工資總額。

5、高溫津貼應當以法定貨幣形式發放給職工,不得以實物或有價證券代替。

6、在高溫天氣期間,用人單位應當根據自身生產特點和具體條件,適當調整作業和休息制度,增加休息時間,減輕勞動強度,改善勞動條件和作業環境,加強對女職工和未成年工保護,切實做好防暑降溫工作,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實現企業安全生產。

7、本通知自2013年6月1日起施行,2018年5月31日廢止。

對於滿足高溫費受領條件的職員,每天可以的奧29元的高溫費,並且高溫費是一天爲單位,按月計算的,對於工作單位不滿一個月的情形,在職員離職時支付高溫不補貼。該項法規的適用年限截止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