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加重的待遇是什麼?

一、工傷加重的待遇是什麼?

工傷加重的待遇是什麼?

1、工傷病情加重可以申請延長停工留薪期。

2、如果醫院可以確定病情加重是因工傷引起的,還可以申請因工傷直接導致疾病的確認,如果確認成功就可以按工傷對待,如果鑑定部門經鑑定確認做出不屬於因工傷直接導致的疾病,那麼就不能按工傷對待。

3、勞動能力鑑定是傷情相對穩定不再發展時才能做,停工留薪期滿才能提交申請,勞動能力鑑定是根據傷殘部位功能受限情況做出的,鑑定結論做出後如果傷情發生變化了,要過一年才能申請復鑑,必須滿一年。

二、《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 工傷職工工傷復發,確認需要治療的,享受本條例第三十條、第三十二條和第三十三條規定的工傷待遇。

第三十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職工治療工傷應當在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就醫,情況緊急時可以先到就近的醫療機構急救。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由國務院社會保險行政部門會同國務院衛生行政部門、食品藥品監督管理部門等部門規定。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伙食補助費,以及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所需的交通、食宿費用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基金支付的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人民政府規定。工傷職工治療非工傷引發的疾病,不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按照基本醫療保險辦法處理。工傷職工到簽訂服務協議的醫療機構進行工傷康復的費用,符合規定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二條 工傷職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業需要,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安裝假肢、矯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輪椅等輔助器具,所需費用按照國家規定的標準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在司法實踐中,對於工傷加重的情況下,也是需要按照工傷賠償的相關標準來進行賠付的,特別是在已經進行了工傷鑑定的情況下,還需要再次提出工傷鑑定的申請,並按照法律規定的情況來進行合法的處理,避免法律適用錯誤的情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