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傷後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一、工傷後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工傷後不解除勞動合同怎麼處理?

工傷後不解除勞動合同的,由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繼續工作,並且依據工傷情況給予相應補償

《中華人民共和國工傷保險條例

第三十三條 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過12個月。傷情嚴重或者情況特殊,經設區的市級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可以適當延長,但延長不得超過12個月。工傷職工評定傷殘等級後,停發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關規定享受傷殘待遇。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滿後仍需治療的,繼續享受工傷醫療待遇。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傷職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護理的,由所在單位負責。

第三十四條 工傷職工已經評定傷殘等級並經勞動能力鑑定委員會確認需要生活護理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按月支付生活護理費。

生活護理費按照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或者生活部分不能自理3個不同等級支付,其標準分別爲統籌地區上年度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或者30%。

二、單位如何解除勞動合同步驟是什麼?

1、製作書面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並且送達給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應當載明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的事實、理由及依據。

2、工作交接:用人部門安排員工依照相關規定辦理工作交接;

3、結算薪資:在員工辦理完畢工作交接後,財務科應當結算並支付該員工的薪資;

4、勞動合同解除:工作交接完成並結清薪資後,勞動合同即時解除;

5、出具離職證明:在解除勞動合同時人力資源科出具解除勞動合同的證明,並在十五日內爲勞動者辦理檔案和社會保險關係轉移手續;

6、備案:對解除的勞動合同的文字原稿、原電子檔案以及員工過失的證據進行備案,至少儲存二年備查。

綜上所述,勞動者發生工傷後,用人單位沒有勞動者解除勞動關係後,用人單位要合理安排勞動者工作,並且按工傷情況給予相應的經濟補償。職工因工緻殘被鑑定爲一級至四級傷殘的,保留勞動關係,退出工作崗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