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拒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怎麼辦?

一、公司拒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怎麼辦?

公司拒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怎麼辦?

公司拒辦解除勞動合同手續在符合條件的情況之下,是可以單方面的解除勞動合同的。辭職需要提前30天向用人單位遞交辭職申請,這樣30天后就可以和單位解除勞動關係了,而且不需要勞動者承擔違約金,因爲這個已經是盡到義務了,這個義務指的是提前給單位打招呼的義務,這樣有足夠的時間來安排接下來的工作。

如果勞動者按照《勞動合同法》規定,提前30天申請辭職,而且按公司人事部規定辦理離職手續,那麼公司必須開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不然,勞動者反映到勞動局、仲裁委員會處理,造成勞動者損失的,可以要求公司賠償。如果公司拒不出具解除勞動合同可以到勞動部門投訴。

二、員工辭職如何辦理辭職手續

勞動者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無須徵得用人單位的同意。超過30日,勞動者向用人單位提出辦理解除勞動合同手續,用人單位應予以辦理。

勞動者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提前30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明確賦予了職工辭職的權利,這種權利是絕對的,勞動者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無須任何實質條件,只需要履行提前通知的義務(即提前30日書面通知用人單位)即可。現實生活當中,辭職是屬於勞動者的一項權利,也就是指要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那麼就不需需要在

勞動者違反規定的條件解除勞動合同或者違反勞動合同中約定的保密事項,對用人單位造成經濟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賠償責任,明確規定了賠償的範圍:勞動者違反規定或勞動合同的約定解除勞動合同,對用人單位造成損失的,勞動者應賠償用人單位下列損失:

1、用人單位招收錄用其所支付的費用;

2、用人單位爲其支付的培訓費用,雙方另有約定的按約定辦理;

3、對生產、經營和工作造成的直接經濟損失;

4、勞動合同約定的其他賠償費用”。

在當代的社會,勞動者和用人單位,如果因爲解除勞動關係能夠協商一致,雙方簽訂勞動合同解除協議後完全是可以的,但是需要注意的就是,如果說勞動者已經提前30天通知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但是用人單位不配合的話是屬於非法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