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個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一、個人強制解除勞動合同的條件是什麼?

無條件單方面解除:

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1)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2)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3)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4)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5)勞動合同無效的;

(6)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7)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二、勞動合同單方解除權可分爲哪幾類

(一)根據行使解除權主體的不同,可將之分爲:勞動者單方解除權,如《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與第三十八條的規定;用人單位單方解除權,即《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規定的情形。

(二)根據行使解除權的依據不同,可分爲意定單方解除權與法定單方解除權。《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七條、第三十八條、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第四十一條,均爲法定單方解除權行使依據。至於意定單方解除權,《勞動法》與《勞動合同法》均未作規定,實踐中當事人透過約定賦予相對人單方解除權,權利人在符合約定條件下行使解除勞動合同權利的,只要不違反強行性或禁止性規範,應爲可行。

(三)根據是否需要預告,可分爲:1、預告單方解除權;2、即時單方解除權。其中勞動者的即時單方解除權,又可分爲即時單方通知解除權與即時單方無須通知解除權。

(四)無過錯單方解除權與過錯單方解除權:此處的過錯有無,是指被解除權人對勞動合同的解除是否存在過錯。與無過錯單方解除權享有人相對應的,是對解除勞動合同無過錯的一方;過錯單方解除權享有人相對應的,則是對解除勞動合同有過錯的一方。

爲了更好的保障勞動者和用人單位的合法權益,國家也是規定了雙方要在確定勞動關係後要簽訂相應的勞動合同,那麼在勞動合同中也會寫明雙方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會寫明工作的具體內容以及工作薪資等資訊,如果雙方在合同履行期間作出了違約行爲也是需要承擔賠償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