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一、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個人單方面解除勞動合同需要什麼條件?

員工單方解除勞動合同的情形包括以下幾個方面:

(1)即時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8條規定,用人單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員工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一)未按照勞動合同約定提供勞動保護或者勞動條件的;

(二)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

(三)未依法爲勞動者繳納社會保險費的;

(四)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違反法律、法規的規定,損害勞動者權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條(勞動合同無效或者部分無效的種種情形)第一款規定的情形(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對方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致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單位以暴力、威脅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強迫勞動者勞動的,或者用人單位違章指揮、強令冒險作業危及勞動者人身安全的,勞動者可以立即解除勞動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單位。

(2)預告解除

《勞動合同法》第37條規定,員工提前三十日以書面形式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勞動者在試用期內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

二、試用期解除勞動合同情形有什麼?

1、用人單位以勞動者被證明不符合錄用條件爲由解除合同,此時,用人單位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2、勞動者有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嚴重違反用人單位的規章制度的;

(2)嚴重失職,營私舞弊,給用人單位造成重大損害的;

(3)勞動者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對完成本單位的工作任務造成嚴重影響,或者經用人單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4)勞動者以欺詐、脅迫的手段或者乘人之危,使用人單位在違背真實意思的情況下訂立或者變更勞動合同,使勞動合同無效的;

(5)勞動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的。用人單位以如上情形爲由解除勞動合同,亦無需支付經濟補償。

3、勞動者非過錯而解除勞動合同,包括:

(1)勞動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負傷,在規定的醫療期滿後不能從事原工作,也不能從事由用人單位另行安排的工作;

(2)勞動者不能勝任工作,經過培訓或者調整工作崗位,仍不能勝任工作。此種期限下,用人單位解除勞動合同,應當支付經濟補償。此外,用人單位還需提前三十日書面通知勞動者本人或支付相當於一個月工資的代通知金。

用人單位沒有足額支付員工的工資,勞動者可以解除勞動合同。在試用期的員工被證明不符合本公司的錄用條件,用人單位可以與其解除勞動合同,不需要支付經濟補償金。勞動者在工作中嚴重失職,違反公司的規章制度,同時與其他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也可以解除勞動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