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法人

土地承包合同變更法人

農村土地承包是指採取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內部的家庭承包方式,不宜採取家庭承包方式的荒山、荒溝、荒丘、荒灘等農村土地,可以採取招標、拍賣、公開協商等方式承包。農村土地承包后土地的所有權性質不變,承包地不得買賣。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有權依法承包由本集體經濟組織發包的農村土地。任何組織和個人不得剝奪和非法限制農村集體經濟組織成員承包土地的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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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下面爲大家解答土地承包合同變更 :自然災害。在土地承包合同有效期間,如果發生了重大的自然災害;以致嚴重毀損土地的,法律允許對土地承包合同加以變更。根據《農村土地承包法》第27條的規定,承包期內,因自然災害嚴重毀損承包地等特殊情形對個別農戶的耕地和草地需要適當調整的,必須經本集體經濟組織成員的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同意並報鄉(鎮)人民政府和縣級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承包合同約定不得調整的,按照其約定。由此可見,因自然災害導致合同調整,必須同時滿足法律對土地承包合同調整的條件,具體爲:第一,必須是因爲自然災害導致嚴重毀損承包地;第二,必須是對個別農戶承包地的調整而非整體變動承包合同;第三,可以調整的限於耕地和草地而不包括其他土地如林地、“四荒”地等;第四,必須經過本集體經濟組織村民會議2/3以上成員或者2/3以上村民代表的同意;第五,必須報經鄉(鎮)人民政府農業等行政主管部門批准。除此以外,還必須注意,這種調整不是強制性規定,當事人可以約定排除適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