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 臺灣登記結婚

大陸居民 臺灣登記結婚

結婚是人生大事之一,最值得高興的事情。在中國,符合法定結婚條件的男女。只有在辦理結婚登記以後,其婚姻關係才具有法律效力,受到國家的承認和保護。國家實行結婚登記制度,可給予爭取婚姻自主的男女及時地法律援助,保護基於愛情而要求結合的男女的正當權利;還可以幫助指導婚姻當事人,避免因無知或受欺騙而陷於不幸的婚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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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的離婚登記

大陸居民與臺灣地區居民申請離婚登記,申請離婚登記的當事人的婚姻關係是依法在大陸締結的,雙方當事人應提交的證明:一、申請離婚登記的大陸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1、居民身份證;2、戶口簿(戶籍證明);3、所在單位或街道辦事處、鄉(鎮)人民政府出具的介紹信;4、離婚協議書;5、結婚證。二、申請離婚登記的臺灣地區一方居民應提交的證明:1、《臺灣居民來往大陸的通行證》或其他有效旅行證件;2、臺灣地區居住的有效身份證明和出入境證件;3、離婚協議書;4、結婚證。雙方的離婚協議書應當寫明雙方當事人的離婚真實意思表示,子女撫養,夫妻一方生活困難的經濟幫助,夫妻共有財產及共有債權、債務的處理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