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

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合同

使用說明

旅遊者: 等 人(名單可附頁,需赴臺遊旅*社和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確認);

赴臺遊旅*社全稱: ;

旅行社業務經營許可證編號: 。

第一章 術語和定義

第一條 本合同術語和定義

1.團隊赴臺旅遊服務,指赴臺遊旅*社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旅行社條例》、《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組織旅遊者到臺灣地區旅遊,代辦旅遊簽註,代訂公共交通客票,提供餐飲、住宿、遊覽等兩項以上服務活動。

2.旅遊費用,指旅遊者支付給赴臺遊旅*社、用於購買本合同約定的旅遊服務的費用。

旅遊費用包括:

(1)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

(2)交通費(含境外機場稅);

(3)住宿費;

(4)餐費(不含酒水費);

(5)赴臺遊旅*社統一安排的景區景點門票費;

(6)行程中安排的其他項目費用;

(7)臺灣地區導遊服務費;

(8)赴臺遊旅*社、臺灣地區地接社其他服務費用。

旅遊費用不包括:

(1)旅遊證件的費用和辦理離團的費用;

(2)旅遊者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費用;

(3)合同未約定由赴臺遊旅*社支付的費用,包括但不限於行程以外非合同約定活動項目所需的費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發生的費用;

(4)臺灣地區小費;

(5)行程中發生的旅遊者個人費用,包括但不限於交通工具上的非免費餐飲費、行李-超重費,住宿期間的洗衣、電話、飲料及酒類費用,個人傷病醫療費,尋找個人遺失物品的費用,個人原因造成的賠償費用。

3.履行輔助人,指與旅行社存在合同關係,協助其履行本合同義務,實際提供相關服務的法人、自然人或者其他組織。

4.自由活動,特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

5.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指《旅遊行程單》中安排的自由活動期間、旅遊者不參加旅遊行程活動期間、每日行程開始前、結束後旅遊者離開住宿設施的個人活動期間、旅遊者經領隊或者導遊同意暫時離團的個人活動期間。

6.不合理的低價,指赴臺遊旅*社提供服務的價格低於接待和服務費用或者低於行業公認的合理價格,且無正當理由和充分證據證明該價格的合理性。其中,接待和服務費用主要包括赴臺遊旅*社提供或者採購餐飲、住宿、交通、遊覽、導遊或者領隊等服務所支出的費用。

7.具體購物場所,指購物場所有獨立的商號以及相對清晰、封閉、獨立的經營邊界和明確的經營主體,包括免稅店,大型購物商場,前店後廠的購物場所,景區內購物場所,景區周邊或者通往景區途中的購物場所,服務旅遊團隊的專門商店,商品批發市場和與餐飲、娛樂、停車休息等相關聯的購物場所等。

8.旅遊者投保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指旅遊者自己購買或者透過旅行社、航空機票代理點、景區等保險代理機構購買的以旅遊期間自身的生命、身體或者有關利益爲保險標的的短期保險,包括但不限於航空意外險、旅遊意外險、緊急救援保險、特殊項目意外險。

9.離團,指團隊旅遊者在臺灣地區經領隊同意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爲。

10.脫團,指團隊旅遊者在臺灣地區未經領隊同意脫離旅遊團隊,不隨團隊完成約定行程的行爲。

11.轉團,指赴臺遊旅*社將旅遊者轉至其他赴臺遊旅*社所組赴臺旅遊團隊履行合同的行爲(赴臺旅遊不得轉團)。

12.不可抗力,指不能預見、不能避免並不能克服的客觀情況,包括但不限於因自然原因和社會原因引起的,如自然災害、戰爭、恐怖活動、動亂、騷亂、罷工、突發公共衛生事件、政府行爲。

13.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指因當事人故意或者過失以外的客觀因素引發的事件,包括但不限於重大禮賓活動導致的交通堵塞,飛機、火車、班輪、城際客運班車等公共客運交通工具延誤或者取消,景點臨時不開放。

14.必要的費用,指赴臺遊旅*社履行合同已經發生的費用以及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包括乘坐飛機(車、船)等交通工具的費用(含預訂金)、簽註費用、飯店住宿費用(含預訂金)、旅遊觀光汽車的人均車租等。

15.公共交通經營者,指航空、鐵路、航運客輪、城市公交、地鐵等公共交通工具經營者。

第二章 合同的訂立

第二條旅遊行程單

赴臺遊旅*社應當提供帶團號的《旅遊行程單》(以下簡稱《行程單》),經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後作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行程單》應當對如下內容作出明確的說明:

(1)旅遊行程的出發地、途經地、目的地、結束地,線路行程時間(按自然日計算,含乘飛機、車、船等在途時間,不足24小時以一日計);

(2)臺灣地區地接社的名稱、地址、聯繫人和聯繫電話;

(3)交通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交通工具及檔次等級、出發時間段以及是否需中轉等資訊);

(4)住宿服務安排及其標準(明確住宿飯店的名稱、地址、檔次等級及是否有空調、熱水等相關服務設施);

(5)用餐服務(早餐和正餐)安排及其標準(明確用餐次數、地點、標準);

(6)赴臺遊旅*社統一安排的遊覽項目的具體內容及時間(明確旅遊線路內容包括景區點及遊覽項目名稱等、景區點停留的最少時間);

(7)自由活動的時間;

(8)行程安排的娛樂活動(明確娛樂活動的時間、地點和項目內容);

《行程單》用語須準確清晰,在表明服務標準用語中不應當出現“準×星級”、“豪華”、“僅供參考”、“以××爲準”、“與××同級”等不確定用語。

第三條訂立合同

旅遊者應當認真閱讀本合同條款、《行程單》,在旅遊者理解本合同條款及有關附件後,赴臺遊旅*社和旅遊者應當簽訂書面合同。

由旅遊者的代理人訂立合同的,代理人需要出具被代理的旅遊者的授權委託書。

第四條 旅遊廣告及宣傳品

赴臺遊旅*社的旅遊廣告及宣傳品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其內容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要約規定的,視爲本合同的組成部分,對赴臺遊旅*社和旅遊者雙方具有約束力。

第三章 合同雙方的權利義務

第五條 赴臺遊旅*社的權利

1.根據旅遊者的身體健康狀況及相關條件決定是否接納旅遊者報名參團;

2.覈實旅遊者提供的相關資訊資料;

3.按照合同約定向旅遊者收取全額旅遊費用;

4.旅遊團隊遇緊急情況時,可以採取安全防範措施和緊急避險措施並要求旅遊者配合;

5.拒絕旅遊者提出的超出合同約定的不合理要求;

6.要求旅遊者對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損害赴臺遊旅*社合法權益的行爲承擔賠償責任;

7.要求旅遊者健康、文明旅遊,勸阻旅遊者違法和違反社會公德的行爲。

第六條 赴臺遊旅*社的義務

1.按照合同和《行程單》約定的內容和標準爲旅遊者提供服務,不降低服務標準,要求地接社嚴格按照合同規定的團隊日程安排活動;

2.向合格的供應商訂購產品和服務;

3.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透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

組織、接待旅遊者,不指定具體購物場所但是,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旅遊者要求,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除外;

4.在出團前採取行前說明會等方式,如實告知具體行程安排和有關具體事項。具體事項包括但不限於臺灣地區的重要規定和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禁忌;旅遊活動中的安全注意事項和安全避險措施、旅遊者不適合參加旅遊活動的情形;赴臺遊旅*社依法可以減免責任的資訊;臺灣地區收取小費的慣例及支付標準、貨幣兌換事項、應急聯絡方式(臺灣地區的應急聯繫人及聯繫方式);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應當告知的事項;

5.爲旅遊團隊安排符合《中國人民共和國旅遊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領隊人員管理辦法》規定的領隊人員;

6.爲旅遊者發放用固定格式書寫、由旅遊者填寫的安全資訊卡(包括旅遊者的姓名、血型、應急聯絡方式等);

7.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時,應採取合理必要的保護和救助措施,避免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

8.積極協調處理旅遊行程中的糾紛,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

9.提示旅遊者按照規定投保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0.向旅遊者提供發票;

11.依法對旅遊者個人資訊保密。

第七條 旅遊者的權利

1.要求赴臺遊旅*社按照合同及《行程單》約定履行相關義務;

2.拒絕轉團;

3.有權自主選擇旅遊產品和服務,有權拒絕赴臺遊旅*社未與旅遊者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而指定購物場所的行爲,有權拒絕赴臺遊旅*社的導遊、領隊強迫或者變相強迫旅遊者購物的行爲;

4.在支付旅遊費用時要求赴臺遊旅*社出具發票;

5.人格尊嚴、民族風俗習慣和宗教信仰得到尊重;

6.在人身、財產安全遇有危險時,有權請求救助和保護;人身、財產受到侵害的,有權依法獲得賠償;

7.在合法權益受到損害時向有關部門投訴或者要求赴臺遊旅*社協助索賠;

8.《中華人民共和國旅遊法》、《中華人民共和國消費者權益保護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賦予旅遊者的其他權利。

第八條 旅遊者的義務

1.如實填寫《赴臺旅遊報名表》、簽註資料和遊客安全資訊卡等各項內容,告知與旅遊活動相關的個人健康資訊,並對其真實性負責,保證所提供的聯繫方式準確無誤且能及時聯繫;

2.向赴臺遊旅*社提交能有效使用的通行證,自辦簽註者應當確保所持簽註在出遊期間有效;

3.按照合同約定支付旅遊費用;

4.按照合同約定隨團完成旅遊行程,配合領隊人員的統一管理;

5.遵守有關法律、法規和臺灣地區有關規定,不攜帶違禁物品出入境;不從事或者參與涉及賭博、色情、毒品等內容及有損兩岸關係的活動;不擅自脫團;不滯留不歸;

6.遵守臺灣地區的公共秩序和社會公德,尊重當地的風俗習慣,文化傳統和宗教信仰,愛護旅遊資源,保護生態環境,遵守《中國公民出國(境)旅遊文明行爲指南》等文明行爲規範;

7.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以及有關部門、機構或者旅遊經營者採取的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予以配合;

8.妥善保管自己的行李物品,隨身攜帶現金、有價證券、貴重物品,不在行李中夾帶;

9.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適當措施防止損失擴大,不損害當地居民的合法權益;不干擾他人的旅遊活動;不損害旅遊經營者和旅遊從業人員的合法權益,不採取拒絕上、下機(車、船)、拖延行程或者脫團等不當行爲;

10.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應當在自己能夠控制風險的範圍內選擇活動項目,遵守旅遊活動中的安全警示規定,並對自己的安全負責。

第四章 合同的變更

第九條 合同內容的變更

1.赴臺遊旅*社與旅遊者雙方協商一致,可以變更本合同約定的內容,但應當以書面形式由雙方簽字確認。由此增加的旅遊費用及給對方造成的損失,由變更提出方承擔;由此減少的旅遊費用,赴臺遊旅*社應當退還旅遊者。

2.行程開始前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遊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的,雙方經協商可以取消行程或者延期出行。取消行程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三條處理;延期出行的,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3.行程中遇到不可抗力或者赴臺遊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的,按以下方式處理:

(1)合同不能完全履行的,旅行社經向旅遊者作出說明,旅遊者同意變更的,可以在合理範圍內變更合同,因此增加的費用由旅遊者承擔,減少的費用退還旅遊者。

(2)危及旅遊者人身、財產安全的,旅行社應當採取相應的安全措施,因此支出的費用,由赴臺遊旅*社與旅遊者分擔。

(3)造成旅遊者滯留的,旅行社應採取相應的安置措施。因此增加的食宿費用由旅遊者承擔,增加的返程費用雙方分擔。

第十條 轉團

依據《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規定,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未達到約定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不得轉團。赴臺遊旅*社可以與旅遊者協商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爲赴臺旅遊之外的旅遊線路。

赴臺遊旅*社轉團的,由海峽兩岸旅遊交流協會按《大陸居民赴臺灣地區旅遊管理辦法》、《海峽兩岸關於大陸居民赴臺灣旅遊協議》、《海峽兩岸旅遊合作規範》等規定處理。

第五章 合同的解除

第十一條 赴臺遊旅*社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赴臺遊旅*社解除合同的,應當採取書面等有效形式。赴臺遊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按照出發日減去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的自然日之差計算,下同)以上(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不承擔違約責任,赴臺遊旅*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用);赴臺遊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不含第30日,下同)提出解除合同的,除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外,還應當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的約定承擔相應的違約責任。

2.行程開始前,旅遊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赴臺遊旅*社可以解除合同:

(1)患有傳染病等疾病,可能危害其他旅遊者健康和安全的;

(2)攜帶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且不同意交有關部門處理的;

(3)從事違法或者違反社會公德的活動的;

(4)從事嚴重影響其他旅遊者權益的活動,且不聽勸阻、不能制止的;

(5)法律規定的影響合同履行的其他情形。

第十二條 旅遊者解除合同

1.未達到約定的成團人數不能成團時,旅遊者不同意延期出行或者改變線路出團的,赴臺遊旅*社應及時發出不能成團的書面通知,旅遊者可以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收到赴臺遊旅*社不能成團通知的,赴臺遊旅*社不承擔違約責任,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用);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遊旅*社不能成團通知的,按照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相關約定處理。

2.除本條第1款約定外,在行程開始前,旅遊者亦可以書面等形式解除合同。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上提出解除合同的,未辦理簽註的,赴臺遊旅*社應當向旅遊者退還全部旅遊費用;已辦理簽註的,應當扣除簽註費用(旅遊者自辦的除外);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赴臺遊旅*社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扣除必要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3.旅遊者未按約定時間到達約定集合出發地點,也未能在出發中途加入旅遊團隊的,視爲旅遊者解除合同,按照本合同第十四條相關約定處理。

第十三條 因不可抗力或者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解除合同

行程開始前因不可抗力或者赴臺遊旅*社、履行輔助人已盡合理注意義務仍不能避免的事件,影響旅遊行程,合同不能繼續履行的,赴臺遊旅*社和旅遊者均可以解除合同;合同不能完全履行,旅遊者不同意變更的,可以解除合同。合同解除的,赴臺遊旅*社應當在扣除已向地接社或者履行輔助人支付且不可退還的費用後,將餘款退還旅遊者。

第十四條 必要的費用扣除

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或者按照本合同第十一條第2款約定由赴臺遊旅*社解除合同的,按下列標準扣除必要的費用: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

行程開始前14日至7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20%;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50%;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60%;

行程開始當日,按旅遊費用總額的70%。

解除合同的,赴臺遊旅*社扣除必要的費用後,應當在解除合同通知到達日起5個工作日內爲旅遊者辦結退款手續。

第六章 違約責任

第十五條 赴臺遊旅*社的違約責任

1.赴臺遊旅*社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提出解除合同的,或者旅遊者在行程開始前30日以內收到赴臺遊旅*社不能成團通知,不同意延期出行和改變線路出團解除合同的,赴臺遊旅*社向旅遊者退還已收取的全部旅遊費用(不得扣除簽註費),並按下列標準向旅遊者支付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29日至15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前14日至7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6日至4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0%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前3日至1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15%的違約金;

行程開始當日,支付旅遊費用總額20%的違約金。

2.赴臺遊旅*社未按合同約定提供服務,或者未經旅遊者同意調整旅遊行程(本合同第九條第3款規定的情形除外),造成項目減少、旅遊時間縮短或者標準降低的,應當依法承擔繼續履行、採取補救措施或者賠償損失等違約責任。

3.赴臺遊旅*社具備履行條件,經旅遊者要求仍拒絕履行本合同義務的,赴臺遊旅*社向旅遊者支付旅遊費用總額30%的違約金,旅遊者採取訂同等級別的住宿、用餐、交通等補救措施的,費用由赴臺遊旅*社承擔;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滯留等嚴重後果的,旅遊者還可以要求赴臺遊旅*社支付旅遊費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賠償金。

4.赴臺遊旅*社有以下情形之一的,旅遊者有權在旅遊行程結束後30日內,要求赴臺遊旅*社爲其辦理退貨並先行墊付退貨貨款:

(1)赴臺遊旅*社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誘騙旅遊者,並透過安排購物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的;

(2)未經雙方協商一致或者未經旅遊者要求,赴臺遊旅*社指定具體購物場所的。

5.與旅遊者出現糾紛時,赴臺遊旅*社應當積極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責任。

第十六條 旅遊者的違約責任

1.旅遊者不聽從赴臺遊旅*社及其領隊的勸告、提示影響團隊行程,給赴臺遊旅*社造成損失的,應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2.旅遊者超出本合同約定的內容進行個人活動所造成的損失,由其自行承擔。

3.由於旅遊者的過錯,使赴臺遊旅*社、履行輔助人、旅遊從業人員或者其他旅遊者遭受損害的,應當由旅遊者賠償損失。

4.旅遊者在旅遊活動中或者在解決糾紛時,應採取措施防止損失擴大,否則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相應的責任。

5.旅遊者違反安全警示規定,或者對國家應對重大突發事件暫時限制旅遊活動的措施、安全防範和應急處置措施不予配合,造成旅行社損失的,應當依法承擔相應責任。

第十七條 其他責任

1.因旅遊者提供材料存在問題或者自身其他原因被拒籤、緩籤、拒絕入境和出境的,相關責任和費用由旅遊者承擔,赴臺遊旅*社將未發生的費用退還旅遊者。如給赴臺遊旅*社造成損失的,旅遊者還應當承擔賠償責任。因赴臺遊旅*社原因導致旅遊者被拒籤而解除合同的,依據本合同第十五條第1款處理。

2.由於旅遊者自身原因導致本合同不能履行或者不能按照約定履行,或者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的,赴臺遊旅*社不承擔責任。

3.旅遊者在自行安排活動期間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遊旅*社在事前已盡到必要警示說明義務且事後已盡到必要救助義務的,赴臺遊旅*社不承擔賠償責任。

4.由於第三方侵害等不可歸責於赴臺遊旅*社的原因導致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受到損害的,赴臺遊旅*社不承擔賠償責任。但因赴臺遊旅*社不履行協助義務致使旅遊者人身、財產權益損失擴大的,應當就擴大的損失承擔賠償責任。

5.由於公共交通經營者的原因造成旅遊者人身損害、財產損失依法應承擔責任的,赴臺遊旅*社應當協助旅遊者向公共交通經營者索賠。

第七章 協議條款

第十八條 線路行程時間

出發時間 年 月 日 時,結束時間 年 月 日

時;共 天,飯店住宿 夜。

第十九條 旅遊費用及支付(以人民幣爲計算單位)

成人:   元/人,兒童(不滿14歲):  元/人;其中,臺灣地區導遊服務費 元/人;

旅遊費用合計: 元。

旅遊費用支付方式: 。

旅遊費用支付時間:    。

第二十條 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1.赴臺遊旅*社提示旅遊者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

2.旅遊者可以做以下選擇:

□委託赴臺遊旅*社購買(赴臺遊旅*社不具有保險兼業代理資格的,不得勾選此項):保險產品名稱 (投保的相關資訊以實際保單爲準);

□自行購買;

□放棄購買。

第二十一條 成團人數與不成團的約定

成團的最低人數: 人。

如不能成團,旅遊者是否同意按下列方式解決:

1.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延期出團;

2.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改變其他線路出團;

3. (同意或者不同意,打勾無效)解除合同。

第二十二條自願購物約定

1.旅遊者可以自主決定是否參加赴臺遊旅*社安排的購物活動;

2. 赴臺遊旅*社可以在不以不合理的低價組織旅遊活動、不誘騙旅遊者、不獲取回扣等不正當利益,且不影響其他旅遊者行程安排的前提下,按照平等自願、誠實信用的原則,與旅遊者協商一致達成購物活動協議;

3.購物活動安排應不與《行程單》衝突;

4.地接社及其從業人員在行程中安排購物活動的,責任由訂立本合同的赴臺遊旅*社承擔;

5. 購物活動具體約定見《自願購物活動補充協議》(附件3)。

第二十三條 爭議的解決方式

本合同履行過程中發生爭議,由雙方協商解決;亦可向合同簽訂地的旅遊質監執法機構、消費者協會、有關的調解組織等有 關部門或者機構申請調解。協商或者調解不成的,按下列第 種方式解決:

1.提交 仲裁委員會仲裁;

2.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訴。

第二十四條 其他約定事項

未盡事宜,經旅遊者和赴臺遊旅*社雙方協商一致,可以列入補充條款。

(如合同空間不夠,可以另附紙張,由雙方簽字或者蓋章確認。)

第二十五條 合同效力

本合同一式 份,雙方各持 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雙方當事人簽字或者蓋章之日起生效。

旅遊者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赴臺遊旅*社蓋章:__________________

證件號碼: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簽約代表簽字(蓋章):____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營業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聯繫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傳真: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郵編: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電子信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________簽約日期:______年____月____日

簽約地點:______________________

赴臺遊旅*社監督、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 省____市旅遊質監執法機構:

投訴電話:______________

電子郵箱: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

郵編:______________