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民和贍養老人

移民和贍養老人

撫養子女、孝敬老人本是我們每個人都應該去承擔的責任。但生活中不僅存在有些男女只能透過收養的方式才能爲人父母的現象,還存在着有些子女不願贍養自己年邁雙親的事實。前者應該按照法定程序收養子女,而後者則應按照贍養法履行贍養父母的義務。若是不履行自己的義務,有嚴重的情節或者造成了嚴重後果的,那麼需要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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拒絕贍養老人可以怎麼處理


贍養老人是子女應盡的義務,不能拒絕履行。《民法》對此有明確的法律規定。如果子女不履行該項義務的,父母可以向當地居委會、村委會、公安局或者婦聯等機構尋求幫助,讓他們幫忙調解和勸阻。如果調解達成相關贍養協議的,對方必須履行。

如果調解無效或子女不履行協議的,老人可以透過訴訟途徑,向法院起訴要求對方履行贍養義務或強制履行贍養協議。

如果子女不贍養老人導致老人受到嚴重傷害的,可能會構成遺棄罪。老人可以向公安局報警,透過公安機關起訴或者本人自訴的方式,向法院判定對方遺棄罪的請求,由法院對涉嫌遺棄的行爲進行定罪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