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動車未交交強險如何處罰

一、機動車未交交強險如何處罰?

機動車未交交強險如何處罰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三十八條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通知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投保,處依照規定投保最低責任限額應繳納的保險費的2倍罰款。

機動車所有人、管理人依照規定補辦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應當及時退還機動車。

二、交強險投保規定有哪些?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第五條 保險公司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爲了保證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制度的實行,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有權要求保險公司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除保險公司外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

第六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按照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在審批保險費率時,可以聘請有關專業機構進行評估,可以舉行聽證會聽取公衆意見。

第七條 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覈算。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每年對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情況進行覈查,並向社會公佈;根據保險公司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總體盈利或者虧損情況,可以要求或者允許保險公司相應調整保險費率。

調整保險費率的幅度較大的,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進行聽證。

第八條被保險機動車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降低其保險費率。在此後的年度內,被保險機動車仍然沒有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繼續降低其保險費率,直至最低標準。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或者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在下一年度提高其保險費率。多次發生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道路交通事故,或者發生重大道路交通事故的,保險公司應當加大提高其保險費率的幅度。在道路交通事故中被保險人沒有過錯的,不提高其保險費率。降低或者提高保險費率的標準,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會同國務院公安部門制定。

第九條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國務院公安部門、國務院農業主管部門以及其他有關部門應當逐步建立有關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和道路交通事故的資訊共享機制。

第十條 投保人在投保時應當選擇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的保險公司,被選擇的保險公司不得拒絕或者拖延承保。

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應當將具備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資格的保險公司向社會公示。

第十一條 投保人投保時,應當向保險公司如實告知重要事項。

重要事項包括機動車的種類、廠牌型號、識別代碼、牌照號碼、使用性質和機動車所有人或者管理人的姓名(名稱)、性別、年齡、住所、身份證或者駕駛證號碼(組織機構代碼)、續保前該機動車發生事故的情況以及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事項。

第十二條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應當一次支付全部保險費;保險公司應當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保險標誌。保險單、保險標誌應當註明保險單號碼、車牌號碼、保險期限、保險公司的名稱、地址和理賠電話號碼。

被保險人應當在被保險機動車上放置保險標誌。

保險標誌式樣全國統一。保險單、保險標誌由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監製。任何單位或者個人不得僞造、變造或者使用僞造、變造的保險單、保險標誌。

第十三條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投保人不得在保險條款和保險費率之外,向保險公司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簽訂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不得強制投保人訂立商業保險合同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條件的要求。

第十四條 保險公司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是,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除外。

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保險公司解除合同前,應當書面通知投保人,投保人應當自收到通知之日起5日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投保人在上述期限內履行如實告知義務的,保險公司不得解除合同。

第十五條 保險公司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的,應當收回保險單和保險標誌,並書面通知機動車管理部門。

第十六條 投保人不得解除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被保險機動車被依法註銷登記的;

(二)被保險機動車辦理停駛的;

(三)被保險機動車經公安機關證實丟失的。

第十七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解除前,保險公司應當按照合同承擔保險責任。

合同解除時,保險公司可以收取自保險責任開始之日起至合同解除之日止的保險費,剩餘部分的保險費退還投保人。

第十八條 被保險機動車所有權轉移的,應當辦理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變更手續。

第十九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合同期滿,投保人應當及時續保,並提供上一年度的保險單。

第二十條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期間爲1年,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保人可以投保短期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一)境外機動車臨時入境的;

(二)機動車臨時上道路行駛的;

(三)機動車距規定的報廢期限不足1年的;

(四)國務院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其他情形。

不購買機動車交強險肯定是違法的,而且對於駕駛員來講法律風險也很大,一旦發生交通事故,等於沒有任何保障,所有的財產損失都需要由本人承擔,除了交強險,建議駕駛員再根據本人實際情況,購買一部分商業保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