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辯權的法律界定期限是多久?

在借貸合同中,對於合同當事人而言,抗辯權是一項非常重要的權利,當對方出現合同違約的情況時,當事人可以提出抗辯,要求中止合同的履行。關於抗辯權,在時效上面也有不同分類。那麼抗辯權的法律界定期限是多久?下面我們一起跟隨小編了解下吧。

抗辯權的法律界定期限是多久?

一、抗辯權的法律界定期限是多久?

抗辯權按其行使效力的強弱不同,可以分爲永久抗辯權和一時抗辯權。永久抗辯權又叫消滅抗辯權、毀滅抗辯權,是指抗辯權的行使可以永遠拒絕相對人的請求權的效力。在訴訟上表現爲可使原告的起訴受到駁回的判決。比如時效完成抗辯權。權利人在法定時效期限內不向義務人積極主張其債權,時效期限屆滿,即不能再請求強制義務人履行債務;如果權利人提出該請求,則債務人即享有時效完成抗辯權,拒絕權利人的請求,此時權利人雖然仍有債權請求權,但是義務人可以永遠地反覆地行使抗辯權,而使權利人的債權無法透過行使請求權來實現。

二、抗辯權行使條件是什麼?

1、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

不安抗辮權爲雙務合同的效力表現,其成立須雙方當事人因同一雙務合同而互負債務,並且該兩項債務存在對價關係。

2、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

不安抗辯權制度保護先給付義務人是有條件的,只有在後給付義務人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害及先給付義務人的債權實現時,才能行使不安抗辯權。 所謂後給付義務人的履行能力明顯降低,有不能爲對待給付的現實危險,包括:其經營狀況嚴重惡化;轉移財產、抽逃資金,以逃避債務;謊稱有履行能力的欺詐行爲;其他喪失或者可能喪失履行能力的情況。

3、有先後的履行順序,享有不安抗辯權之人爲先履行義務的當事人。

4、先履行義務人必須有充足的證據證明相對人無能力履行債務

5、先履行一方的債務已經屆滿清償期

6、後履行義務未提供擔保

綜上所述,從抗辯權的法律界定期限上面分類,抗辯權分爲一時抗辯權和永久抗辯權。在實際操作中,當事人提出的抗辯大部分情況下屬於一時抗辯權。行使抗辯權後,合同只是暫時中止,當對方繼續履行自身義務的時候,抗辯權即消失,合同得以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