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服務手冊什麼規定?

一、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服務手冊什麼規定?

貨運車輛超限超載治理工作服務手冊什麼規定?

交通運輸部門和公安交警部門將統一執行的超限運輸認定標準爲:公路貨運車輛總質量最多不得超過49噸。原交通運輸部門對貨車超限的認定標準是“車貨總重超過55噸、平均軸載質量超過10噸”的標準,即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20噸,3軸車不得超過30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55噸。這次統一執行的強制性新國家標準爲:2軸車載重不得超過18噸,3軸車不得超過27噸,6軸及以上車輛不得超過49噸。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四十九條:機動車載人不得超過覈定的人數,客運機動車不得違反規定載貨。

第九十二條: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覈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二、汽車嚴重超限超載怎麼處罰?

公路客運車輛載客超過額定乘員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罰款;超過額定乘員20%或者違反規定載貨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罰款。

貨運機動車超過覈定載質量的,處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罰款;超過覈定載質量30%或者違反規定載客的,處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罰款。

有前兩款行爲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扣留機動車至違法狀態消除。

運輸單位的車輛有本條第一款、第二款規定的情形,經處罰不改的,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處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罰款。

機動車的實載重量超過規定重量5%,不到20%的屬於輕型超載,執法人員可以進行記錄,要求當事人自行卸貨分載。這種情況下不扣分不處罰,只是口頭的警告。實載重量超過20%的,需要強制卸貨並且繳納公路補償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