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罪行怎樣判刑?

一、交通肇事逃逸量刑標準

交通肇事逃逸罪行怎樣判刑?

《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五條的規定(法釋〔2000〕33號 最高人民法院2000.11.15發佈) “因逃逸緻人死亡”,是指行爲人在交通肇事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救助而死亡的情形。

但是當前交通肇事違法犯罪特別是交通肇事逃逸犯罪和其他惡性交通肇事犯罪不斷增多,公民的生命安全和公私財產安全受到嚴重威脅。按照現行法律規定,即使肇事後逃逸也增加不了什麼處罰,助長了肇事者能逃就逃的心態,從而造成了更加嚴重的後果,現行法律對交通肇事逃逸犯罪的處罰力度顯然是不夠的。

二、明確規定某些交通肇事逃逸行爲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故意傷害罪或以其他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論處

1、交通肇事致人重傷,明知傷者如不及時搶救必然有死亡的現實危險,肇事人爲逃避法律責任,置傷者於不顧,逃離事故現場,致使傷者得不到救治而死亡。此時行爲人對傷者的死亡持放任態度,死亡結果與行爲人的間接故意有法律上的因果關係,應按故意殺人罪論處。當然,如果行爲人不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只能按照交通肇事逃逸緻人死亡的情形論處。不過,無論肇事者是否明知傷者有死亡的現實危險性,肇事者都有積極救治傷者的義務。刑法理論認爲,行爲人的先前行爲引起刑法所保護的某種社會關係處於危險狀態,行爲人負有采取有效措施來排除這種危險或避免危害結果發生的特定義務,如果不履行這種義務情節嚴重或造成嚴重後果的,就構成不作爲的犯罪。

2、交通肇事將他人撞傷,肇事行爲人以救治傷者名義,將傷者棄之他處,導致傷者死亡或者因爲行爲人意志以外的原因沒有死亡,對肇事行爲人應按照故意殺人罪(既遂或未遂)論處。因爲這種情形下,無論被害人是否發生死亡結果,均不影響行爲人故意殺人罪的構成,應按照故意殺人的既遂或未遂處理。

3、交通肇事後,行爲人爲逃避法律責任,逃離事故現場,在逃逸過程中又違反交通法規(往往是於慌亂中駕車超速行駛),再次發生交通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前一行爲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罪是顯而易見的;後一行爲應認定爲行爲人對其行爲的嚴重後果持間接故意心理狀態。如果致人重傷或死亡,則構成故意殺人罪或故意傷害罪;如果只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而沒有人員傷亡,仍構成交通肇事罪。對肇事者的前後行爲應以交通肇事逃逸罪和其他相關罪實行數罪併罰。

交通肇事逃逸罪行量刑範圍據情況而定,採用多種刑罰中取最高刑罰的方法確定最終判決。肇事逃逸、逃逸後導致事故直接被害人死亡、逃逸後導致被害人和其他行人死傷加公共設施毀壞,這些情況分別要付不同責任並進行民事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