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依據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依據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司法認定依據是什麼?

(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着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裏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爲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爲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羣衆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爲就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爲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爲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爲。

二、哪些情況不構成肇事逃逸

除了哪些情況可以被認定爲肇事逃逸外,交管部門還對哪些行爲不構成肇事逃逸做出了規定:

交通事故當事人對事故事實無爭議,撤離現場自行協商解決,達成協議,並留下真實姓名、聯繫方式後,一方反悔並報案的。

交通事故的發生不僅需要耗費人力、物力以及財力去彌補可能會發生的人員損傷事件,還會消費警力,若是駕駛員再肇事逃逸,那麼無疑會加重社會的成本。爲了減少此類現象的發生,我國加大了此種行爲的懲治力度,使得更多人畏懼逃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