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棄車算逃逸嗎?

交通肇事逃逸的定義沒有一個明確的界定。會根據集中情況進行判定。那麼交通事故肇事棄車算逃逸嗎?答案是肯定的,因爲當事人故意逃離事故現場,逃避法律責任。且都是在明知已經造成事故以及自己擔負責任的情況下逃逸。都是屬於肇事逃逸罪。具體請看下文。

交通肇事棄車算逃逸嗎?

交通肇事逃逸行爲的定義及其構成 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定義一直尚未統一,這無疑給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認定帶來了困難。目前就法律、相關司法解釋以及學術界的探討來看,存在三種觀點:第一種是根據1995年6月20日公安部關於《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查緝工作規定》第2條的規定:交通肇事後逃逸案件,是指發生道路交通事故後,當事人故意駕駛車輛或棄車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案件。“逃逸”即是逃離事故現場的行爲。第二種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文稱“解釋”)第2條的規定:“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是指行爲人具有本解釋第2條第1款規定和第2款第(1)至(5)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在發生交通事故後,爲逃避法律追究而逃跑的行爲。第三種是陳興良《刑法疏議》中指出的,“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不依法報警保護現場等待處理,而是私自逃跑,逃避法律追究的行爲。”①

應當講,這三種表述是從不同的角度,來看待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行爲。都有一定的合理性,但都未能全面地概括出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含義。判斷一行爲是否屬於“交通肇事後逃逸”,應從以下幾方面加以分析:

(一)交通肇事後逃逸的主觀方面:主觀方面即行爲人的主觀動機,交通肇事後逃逸的動機一般是逃避搶救義務以及逃避責任追究。這種動機是積極的心理活動。雖然交通肇事罪是過失犯罪,但僅就逃逸行爲而言,具有直接的行爲故意。因此只有行爲人對肇事行爲明知,同時又有逃逸的直接犯意,才構成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實踐中,肇事者逃逸的動機也有其他表現,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這種情形必須在司法實踐中加以區別對待,因爲從主觀方面來看,在犯罪惡意上是很小的,是對現場後果的害怕所致。但毫無疑問,其逃逸行爲還是直接故意所致。所以無論何種情形,行爲人在逃逸時都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造成了交通事故的發生,並對逃逸行爲有直接的故意,這是行爲人的主觀方面。

交通肇事後逃逸的認定,首先,交通肇事逃逸的前提條件是“爲逃避法律追究”,其次,交通肇事逃逸並沒有時間和場所的限定,不應僅理解爲“逃離事故現場”,對於肇事後未逃離(或未能逃離)事故現場,而是在將傷者送至醫院後或者等待交通管理部門處理的時候逃跑的,也應視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交通肇事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的情節的,屬於交通肇事罪的情節加重犯。構成該情節加重犯,首先要求行爲人的肇事行爲已經構成交通肇事罪,否則交通肇事逃逸行爲只能作爲定罪情節在確定其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時加以考慮;

其次要求行爲人明知自己已經發生交通肇事行爲,如果對肇事不具有明知的,自然也不可能產生逃避法律追究的動機,也就不構成交通肇事逃逸行爲。

再次,對於雖然履行了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是逃避責任查清認定的行爲,仍然構成交通肇事逃逸。

最後,所謂交通肇事逃逸主要是指自現場逃離,但也可以將被害人送往醫院後逃離,甚至在現場躲藏的情形。

由此可見,交通事故肇事棄車算逃逸,因爲明明知道已經犯罪並且自己需要擔負責任,需要履行對被害人的搶救義務,但卻擅自離開現場,最後造成的後果也應當個人承擔。同時小編提醒大家。即使送往醫院,但沒有等待交通部門處理就離開的,依舊屬於逃逸行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