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

一、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

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可能構成交通肇事罪,需要承擔刑事責任。根據《刑法》第133條規定,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造成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它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因爲交通事故致人死亡的,除了要承擔刑事責任外,還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需要賠償死亡賠償金、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費用。

二、交通事故致人死亡如何起訴

交通肇事造成死亡一人或重傷三人以上,負事故全部或主要責任的,應判處三年以下

有期徒刑拘役。涉案對於受害人在事故中受到的經濟損失,以侵權責任法生效日劃分,處理程序有所不同。2010年7月1日之前發生的案件,按照刑事訴訟法及司法解釋的相關規定,案件被害人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只能在刑事訴訟過程中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或在刑事判決生效後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並且對於追究被告人刑事責任的案件,不再處理精神損害賠償問題。但在2010年7月1日之後發生的案件,依照生效的侵權責任法的規定就沒有以上那些限制,即侵權人因同一行爲應當承擔行政責任或者刑事責任的,不影響依法承擔侵權責任。那麼,受害方如果遇到這種造成死亡的交通事故索賠案件,應該考慮透過以下兩個方面來儘可能獲取多的經濟賠償:

第一個是要按時提起附帶民事訴訟,在要求追究侵權人刑事責任的同時,請求民事賠償調解,以調解促和解,以和解促賠償,用諒解和緩刑提升賠償額;

第二個是處理侵權責任法生效後發生的案件,在肇事車輛有交強險的情況下,可以提起獨立的民事訴訟,請求包括精神損害賠償在內的全面賠償。

發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死亡是判定是否吊銷駕駛證的關鍵,要看司機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並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且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