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交通肇事致人死亡怎麼判刑

1、對於行爲人交通肇事後逃逸,因過失致人死亡的案件。只要有證據能充分證明行爲人不知道逃逸行爲會造成被害人死亡或者沒有放任被害人死亡結果發生的,即不具備間接故意殺人主、客觀條件的,均應按交通肇事定罪處罰。

2、交通肇事後被害人傷勢極其嚴重,以至生命垂危即使行爲人及時搶救也不能挽回其生命。在這種情況下行爲人爲逃脫罪責駕車逃逸,而被害人最終確已死亡的,對於這類案件,筆者認爲應當認定該行爲只能構成交通肇事罪。不能依據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第三款,即“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規定處罰。而應根據第二款,即“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後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這一規定來定罪量刑。

3、行爲人因交通肇事後逃逸。在當時的情形下行爲人明知其逃逸後被害人受傷嚴重有死亡的可能,卻不採取積極有效的措施對被害人進行救助,對被害人死亡的結果採取放任的態度,致使被害人因得不到及時救助而死亡的案件,應視不同情況分別定故意殺人罪或以故意殺人罪和交通肇事罪二罪並罰。

4、行爲人肇事致人重傷後爲逃避罪責,故意將被害人移至不易被人發現的地方致被害人死亡的,對此行爲應以直接故意殺人罪定罪。

1、“因逃逸緻人死亡”在司法實踐中可能表現爲同種數罪的情況。比如行爲人交通肇事後,或害怕被追究刑事責任,或害怕鉅額的賠償費用,以至於匆忙逃跑,至此行爲人已觸犯了一個完整的交通肇事罪。此後,行爲人在逃逸過程中,再次違反交通法規,又致他人死亡,重新又構成一起完整的交通肇事罪。由於行爲人在主觀方面均是過失犯罪,客觀方面均是肇事行爲,先後兩次肇事侵犯的客體相同。刑法理論上將這種情況稱爲同種數罪,按照數罪理論和司法實踐同種數罪不宜並罰,應在該罪法定刑的幅度內從重處罰。

2、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爲奪路逃跑,不顧他人安全撞軋他人致死的。如果行爲人先前的肇事行爲已構成交通肇事罪,則應對其以交通肇事罪和故意殺人罪定罪並罰。如果行爲人先前的肇事行爲只是一般的交通肇事,則只對行爲人以故意殺人罪定罪處罰。

此類問題處置,只要自己可以按照有關的規定來進行處置就能積極有效的維護自己的利益,但是問題的關鍵就是自己的利益保障需要在合理的區間進行準備,否則當事人的利益維護就會喪失一定的法律基礎,進而直接造成自己的利益受到侵害,自己需要注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