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山東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一、山東交通事故逃逸的認定標準是什麼

肇事逃逸怎麼認定

1、現場的概念

在實務中,有些行爲人並非在肇事後馬上離開事故地點,而是在送傷者前往醫院救治後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過程中逃跑。對於這種情況,行爲人既然選擇了逃逸,其主觀上必然存有惡性,對於危害結果,行爲人主觀目的由交通肇事的過失性變成了放任結果繼續發生的隨意性和避免承擔法律責任的逃避性,因此,送傷者前往醫院救治或者在等待交警部門的處理過程中逃跑的行爲是符合交通肇事後逃逸行爲的構成的,應當受到法律的嚴懲。

2、交通肇事後不離開現場也可構成逃逸

如果僅從字面意思上進行理解,“逃逸”是指爲躲避一定的事物而逃跑,但在司法實踐中,交通肇事後的逃逸認定還應當包含兩個本質內容:

一是逃避搶救的義務;

二是逃避責任的追究。

行爲人只要實施了其中一個行爲,即符合逃逸的要件。因此,即使不離開現場,只要行爲人未對受害者採取積極的救助義務或有推卸法律責任的故意,即可認定爲“逃逸”。

3、交通肇事後離開現場未必構成逃逸

行爲人交通肇事後符合逃逸構成要件的前提條件是,行爲人要明知發生了交通事故,因爲逃逸是一種直接故意行爲,如果發生了交通事故,但行爲人在並不知曉的情況下做出了逃逸的行爲,但其主觀上沒有逃逸的目的,則不能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

二、交通肇事逃逸的認定標準8種情形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交通事故當事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沒有事故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交通事故當事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交通事故當事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交通事故當事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交通事故當事人離開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強行離開現場的。

三、交通肇事可以私了的情況

公安交警部門確定屬於肇事逃逸後,如果事故中沒有人員重傷或死亡,在事故責任的劃分上,交警會認定逃逸的車主要負事故的主要以上責任,但不構成交通肇事罪。此時對肇事者的處罰是兩百元以上兩千元以下罰款,並處15日以下拘留,同時對其機動車駕駛證扣12分。

但是根據法律規定,違法行爲人如果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可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治安管理處罰法》第十九條 違反治安管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減輕處罰或者不予處罰:

(一)情節特別輕微的;

(二)主動消除或者減輕違法後果,並取得被侵害人諒解的;

(三)出於他人脅迫或者誘騙的;

(四)主動投案,向公安機關如實陳述自己的違法行爲的;

(五)有立功表現的。

因此,從以上相關規定可以看出,交通肇事逃逸了,肇事車主可以與受害人私了達成和解,但主要是民事賠償方面的和解,此時也能對減輕治安處罰有一定的作用,因爲如果逃逸了,大多數情況下車主的行政處罰是沒辦法避免的,除非有以上規定可以減輕或者不予處罰的規定,但是具體可不可以減輕或者不處罰這也取決於公安部門的認定和判斷,公安交警部門是有決定權的。

發生交通事故要儘早報案,公安交警部門會幫助解決問題。法律對於肇事逃逸是有嚴格處罰規定的,當發生交通事故的時候要及時救治傷者正確處理糾紛,以免造成更大的困擾。道路千萬條,安全第一條。文明駕駛才能減少交通事故和事故帶來的損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