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麼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交通事故當事人認爲自己對事故沒有責任,駕車駛離事故現場的;
(3)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6)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7)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8)經協商未能達成一致或未經協商給付賠償費用明顯不足,交通事故當事人未留下本人真實資訊,有證據證明其是強行離開現場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條 【交通肇事罪】違反交通運輸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後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緻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交通事故逃逸認定標準是什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