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緻死和解怎麼辦理?

一、交通肇事逃逸緻死和解怎麼辦理?

交通肇事逃逸緻死和解怎麼辦理?

交通肇事逃逸緻死和解仍然需要按照我們國家的刑事方面的程序來提起公訴,進行定罪量刑。交通肇事逃逸案件是不能私下協商解決的,交通肇事逃逸即使不構成犯罪的,可以對當事人進行行政處罰,所以交通肇事逃逸應該報警處理。

《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

第十三條 機動車與機動車、機動車與非機動車發生財產損失事故,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車輛可以移動的,當事人應當在確保安全的原則下對現場拍照或者標劃事故車輛現場位置後,立即撤離現場,將車輛移至不妨礙交通的地點,再進行協商。

非機動車與非機動車或者行人發生財產損失事故,基本事實及成因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

對應當自行撤離現場而未撤離的,交通警察應當責令當事人撤離現場;造成交通堵塞的,對駕駛人處以200元罰款;駕駛人有其他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爲的,依法一併處罰。

二、法律規定是怎麼樣的?

《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九十九條 有下列行爲之一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處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

(一)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暫扣期間駕駛機動車的;

(二)將機動車交由未取得機動車駕駛證或者機動車駕駛證被吊銷、暫扣的人駕駛的;

(三)造成交通事故後逃逸,尚不構成犯罪的;

交通肇事逃逸情形

在理論上,認定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是有離開現場的客觀行爲和逃避法律追究的主觀目的。實踐中,交通事故當事人在事故發生後,爲了逃避可能承擔的法律責任,離開事故現場,沒有積極履行搶救傷者和財產、向交通管理機關或者公安機關報告事故情況、在現場等候處理等交通法規所規定的義務,以此作爲判斷交通肇事後逃逸的標準,可以將如下情形界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1)明知發生交通事故,行爲人駕車或棄車逃離事故現場的;

(2)行爲人有酒後和無證駕車等嫌疑,在報案後不履行現場聽候處理的義務,棄車離開事故現場後又返回的;

(3)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未報案且無故離開醫院的;

(4)行爲人雖將傷者送到醫院,但給傷者或家屬留下假姓名、假地址、假聯繫方式後離開醫院的;

(5)行爲人接受調查期間逃匿的;

(6)行爲人離開事故現場且不承認曾發生交通事故,但有證據證明應知道發生交通事故的。

現實生活當中關於交通方面的肇事行爲,我們國家法院當中都有嚴格的標準來進行處理。如果說已經構成了交通肇事逃逸,而且存在着死亡的現象的話,那麼肯定是需要按照刑法當中來進行處理,並不能夠雙方私底下解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