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一、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交通肇事逃逸民事訴訟的條件是什麼?

1、附帶民事訴訟以刑事訴訟的成立爲前提。

2、提起附帶民事訴訟的原告人符合法定條件。

以下主體有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①因爲犯罪行爲而遭受物質損失的公民。②被犯罪分子侵害造成物質損害的企業、事業單位、機關、團體等。③當被害人是無訴訟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人時,他們的法定代理人或監護人可以代爲提起附帶民事訴訟。但是他們只是原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原告人仍然是無行爲能力或者限制行爲能力的被害人。④當被害人死亡時,其法定繼承人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⑤如果是國家財產、集體財產遭受損失的,人民檢察院在提起公訴時,可以提起附帶民事訴訟。

3、有明確的被告人。最高法院《解釋》第86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依法負有賠償責任的人包括:(一)刑事被告人(公民、法人和其他組織)及沒有被追究刑事責任的其他共同致害人;(二)未成年刑事被告人的監護人;(三)已被執行死刑的罪犯的遺產繼承人;(四)共同犯罪案件中,案件審結前已死亡的被告人的遺產繼承人;(五)其他對刑事被告人的犯罪行爲依法應當承擔民事賠償責任的單位和個人。

4、有請求賠償的具體要求和事實根據。

5、被害人的物質損失是由被告人的犯罪行爲造成的。

6、屬於人民法院受理附帶民事訴訟的範圍。

二、構成交通肇事逃逸的條件

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公安部70號令)》規定 “交通肇事逃逸”,是指發生交通事故後,交通事故當事人爲逃避法律追究,駕駛車輛或者遺棄車輛逃離交通事故現場的行爲。

肇事逃逸的構成條件主要有:(1)肇事人知道自己造成了交通事故,即行爲人在逃逸時必須明知自己的行爲導致了交通事故的發生,這是行爲人的主觀認知因素。

如果行爲人沒有意識到交通事故的發生而離開現場,則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如〈案例1〉:孫某駕駛兩輪摩托車馱載其朋友劉某(二人均喝酒過量)超速行駛時,因路上顛簸,劉某從摩托車上跌落頭部着地,致顱腦損傷而當場死亡。而當時孫某對此一無所知,仍然繼續駕車狂奔,直至被人發現將其截獲。本案中,孫某雖然離開了現場,但因其主觀上對劉某墜地身亡這一交通事故並不“明知”,故不宜認定其“交通肇事後逃逸”,只能認定其構成一般交通肇事罪。需要強調的是,我們這裏所說的“明知”,是指行爲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如果行爲人“應當知道”自己的行爲造成交通事故而裝作不知道,逃離事故現場的,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2)主觀上是爲了逃避事故責任,逃避法律的追究;實踐中,肇事人逃跑的目的大多是爲了“逃避法律追究”,但也有少數人是因爲其他目的,如害怕遭到被害人親友及其他圍觀羣衆的毆打而逃跑,這些人往往在逃離現場後,很快透過報告領導或報警等方式,接受法律的處理。顯然,這些人的主觀惡性要小得多,因此,有必要在認定時加以區分,以保證準確適用法律,做到不枉不縱。如〈案例2 〉:司機宋某違章駕車,將一行人於某撞死,正當宋某對於某進行搶救時,於某的親友及當地羣衆聞訊趕到,持械對宋某進行毆打。宋某被逼無奈,駕車逃離現場,直接到當地公安派出所報案。本案中,宋某的逃跑行爲就不能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當然,需要說明的是,行爲人出於正當目的逃離現場後,必須及時向有關機關報案,接受法律處理,否則, 如果行爲人一逃便杳無音信,仍應認定爲“交通肇事後逃逸”。

(3)客觀上實施了逃離事故現場,不向公安機關報案的行爲。

隨着我國的經濟水平不斷提高,會有越來越多的公民會選擇購置屬於自己的車輛,那麼發生交通事故的概率也是大大提高,在發生了交通事故後,雙方也是需要及時的通知公安機關,如果出現了人員傷亡也是需要及時的進行救治,當出現了交通肇事行爲後,當事人也是會受到相應的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