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車發生追尾事故能否私了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0條規定:“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未造成人身傷亡,當事人對事實及成因無爭議的,可以即行撤離現場,恢復交通,自行協商處理損害賠償事宜;不即行撤離現場的,應當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在道路上發生交通事故,僅造成輕微財產損失,並且基本事實清楚的,當事人應當先撤離現場再進行協商處理。”依此規定,事故當事人可以自行撤離現場,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應當滿足如下幾個條件:

兩車發生追尾事故能否私了

1、交通事故沒有造成人員傷亡的,僅僅是財物損失,但是損失不能超過一定的數額。至於財物損失數額的大小,目前沒有相關的規定。造成人身傷亡的,車輛駕駛人應當立即搶救受傷人員,並迅速報告執勤的交通警察或者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不得撤離、破壞現場。根據《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19條的規定,造成人員輕微傷,並且當事人對事實或者成因無爭議的,可以由當事人自行解決,不需要報警。

2、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事故的形成原因沒有爭議,所謂事故的事實是指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事故造成的損失情況、事故當事人的基本情況等資訊。事故的成因則包括當事人的過錯、道路的情況、車輛是否發生故障等因素,以及這些因素和事故損害之間是否存在因果關係等。所謂沒有爭議,是指當事人對財產損失和雙方的責任等情況,基本上達到了一致。

3、當事人自願自主協商處理交通事故引起的損害賠償事宜。如果儘管當事人對事故的事實和成因沒有爭議,但一方或者雙方當事人不願意撤離現場,也是不能撤離的。

4、當事人應當填寫交通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天氣、當事人姓名、機動車駕駛證號、聯繫方式、機動車牌號、保險憑證號、交通事故形態、碰撞部位、賠償責任人等內容的協議書或者文字記錄,共同簽字後立即撤離現場,協商賠償數額和賠償方式。這裏所指的當事人是指道路交通事故的各方當事人,例如,在涉及第三方當事人的交通事故中,兩方已經達到一致,第三方仍存在不同意見的,當事人也不能自行撤離。

實踐中,兩車發生追尾事故能否私了?此時還是要看追尾是否造成了人員傷亡,若僅僅是造成了輕微的財產損失,並且雙方之間沒有就事故產生爭議的,那麼這樣的追尾事故就允許當事人私了。更多相關知識您可以諮詢本站鄭州律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