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法院是否有權對道路交通事故責任作出劃分
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是可訴的,當事人對交通事故認定書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議,但只能申請一次。《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二條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應當自現場調查之日起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在查獲交通肇事車輛和駕駛人後十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對需要進行檢驗、鑑定的,應當在檢驗報告、鑑定意見確定之日起五日內製作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有條件的地方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可以試行在互聯網公佈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但對涉及的國家祕密、商業祕密或者個人隱私,應當保密。第七十一條當事人對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或者出具道路交通事故證明有異議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認定書或者道路交通事故證明送達之日起三日內提出書面複覈申請。當事人逾期提交複覈申請的,不予受理,並書面通知申請人。複覈申請應當載明覆核請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證據。同一事故的複覈以一次爲限。
二、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流程
1、當事人應當立即撥打122報警電話,請交警到達現場。
2、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3、交警到達現場後進行現場處置、現場調查,肇事者未逃逸的,10日內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需要鑑定的,現場調查結束之日起3日內檢驗、鑑定,檢驗、鑑定應當在20日內完成。
4、當事人不服從交通管理部門的結論的,3日內申請重新鑑定,由公安機關出具交通事故責任認定書。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交通管理部門對交通事故認定,作出交通事故認定書後,當事人不服的,可以申請複覈,但只能申請複覈一次,不能向法院起訴。
所以法院沒有權劃分交通事故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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