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酒駕刑拘第一人:
李俊傑醉駕案2011年5月1日零點44分,北京市公安交警局東城交通支隊夜查小分隊在朝陽門橋執行夜查酒駕任務,對一輛外地牌照的奔馳車司機李俊傑進行檢查時發現,其呼出氣體中,酒精含量達到了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爲80毫克的醉酒駕車標準。
後經司法鑑定,李俊傑每百毫升血液中酒精含量高達159.6毫克,超過醉駕標準近一倍。
北京警方隨即依法將其逮捕,並於當天上午將其送往看守所羈押,李俊傑也成爲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實施後因醉駕被刑事拘留的第一人。
2011年5月17日下午2點,北京市東城區人民法院對李俊傑進行了公開審理。
庭審中,李俊傑對其醉酒駕車行爲供認不諱並表示認罪。
法院認爲案件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其行爲已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可從輕處罰,遂當場公開宣判:
被告人李俊傑犯危險駕駛罪,依法判處其拘役2個月,並處罰金1000元。
評析:
作爲酒駕刑拘第一案,該案無疑具有標尺性意義。
被告人李俊傑作爲一名外地入京司機,在“酒駕入刑”剛剛生效還不到一個小時,就以身試法,成爲“危險駕駛罪”被刑拘的第一人,多少反映了其對新刑法的漠視與無知。
而法院對他的判決無疑是對其漠視法律、不尊重他人,也不尊重自己生命的最好懲罰。
其在被詢問時表示對“醉駕入刑”規定不清楚以及酒後心存的僥倖心理,既說明相應的法律宣傳普及工作還需加強,也表明對這些違法醉駕者依法處理,本身就是很好的普法宣傳。
依照法律規定、違法事實和情節,讓這些以身試法者付出應有的代價,受到相應的懲罰,其意義不僅僅是以儆效尤,給全社會以警示與教育,更是如同商鞅在變法之初“徙木立信”一樣,樹立“醉駕入刑”的威信,進而在全社會營造抵制醉駕的共識與氛圍。
二、深圳酒駕第一人:
朱某醉駕案5月1日凌晨,羅湖區深南向西路路口,20多名民警將深南路四條車道封閉側三條對車輛進行逐一排查。
零時46分,一輛從西路正準備駛入深南路的黑色福特轎車被交警攔下。
交警現場對司機朱某進行了呼氣檢測,檢出其酒精含量爲114mg/100ml,已經屬於酒駕。
後經深圳市物證檢驗鑑定中心鑑定:
朱某血液中檢出乙醇,含量爲89.2mg/100ml,確屬醉酒駕駛。
交警偵查大隊遂對其作出刑事立案的決定,經偵查終結朱某被羅湖區人民檢察院以危險駕駛罪提起公訴。
朱某是深圳交警部門在5月1日刑法修正案
(八)正式施行以來查獲的第一宗醉駕,也是深圳法院系統審理的首宗醉駕案。
5月12日,羅湖區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
庭審中,朱某的辯護律師援引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5月10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的“對於醉酒駕駛,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不應僅從文義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規定,認爲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這一觀點,認爲朱某的行爲雖然構成危險駕駛罪,但屬“情節顯著輕微”,本着教育和懲罰相結合的原則,建議法庭免予刑事處罰。
而公訴人則認爲,最高法院領導的觀點不能作爲斷案的依據,並且,刑法修正案
(八)關於“醉駕入刑”的規定非常清楚,並不以“情節是否嚴重”作爲定罪的依據,因此請求法院依法以危險駕駛罪追究被告人朱某刑事責任。
該案沒有當庭宣判,羅湖區法院稱將擇日宣判。
評析:
辯護人與公訴人就“入刑”與否進行的辯論表明,“醉駕入刑”尚有系列法律問題需要明確與探討。
事實上,自5月1日醉駕正式入刑後,關於醉駕視情節可否不入刑的爭論就沒有間斷過。
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長張軍在5月10日召開的全國法院刑事審判工作座談會上指出的“對於醉酒駕駛,各地法院具體追究刑事責任應當慎重,不應僅從文義理解刑法修正案
(八)的規定,認爲只要達到醉酒標準駕駛機動車的,就一律構成刑事犯罪”這一言論的本意無非是想提醒廣大執法者對待醉駕案件要慎重、不能採取一刀切的態度,但這一聲音隨即被解讀爲“醉駕未必入刑”,引發了公衆對於“若賦予司法自由裁量權將導致司法尋租、司法不公”的強烈擔憂。
我們認爲,要解決公衆的疑慮,需要的是司法的透明和公開,需要透過司法解釋對“情節顯著輕微”進一步細化,拿出一個可遵循的標準或一些指導性案例,讓公衆明白和逐漸接受醉駕並非官員和權勢的特權,進而維護法律的公信力。
我們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時,可以透過運用法律知識或者是相關專業人員的幫助來解決,以此來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在上述的文章內容中已經對您的問題進行了解答,如果您對此還有其他疑問的話,可以檢視本網站的其他法律知識內容,也可以諮詢本站律師爲您解答。
網站地圖有法律問題?徐州律師爲您在線解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