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全責對方租車費怎麼賠償
發生交通事故後,造成對方要租車出行的,全責方要賠償租車時產生的合理費用。《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十二條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下列財產損失,當事人請求侵權人賠償的,人民法院應予支援:
(一)維修被損壞車輛所支出的費用、車輛所載物品的損失、車輛施救費用;
(二)因車輛滅失或者無法修復,爲購買交通事故發生時與被損壞車輛價值相當的車輛重置費用;
(三)依法從事貨物運輸、旅客運輸等經營性活動的車輛,因無法從事相應經營活動所產生的合理停運損失;
(四)非經營性車輛因無法繼續使用,所產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費用。
二、交通事故責任該如何劃分
根據《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的規定,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經過調查後,應當根據當事人的行爲對發生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將交通事故責任劃分爲:
全部責任、主要責任、同等責任、次要責任。
1、一方當事人故意造成交通事故的,他方無責任;
2、因一方當事人的過錯導致交通事故的,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逃逸,造成現場變動、證據滅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無法查證交通事故事實的,逃逸的當事人承擔全部責任;
當事人故意破壞、僞造現場、毀滅證據的,承擔全部責任;
3、因兩方或者兩方以上當事人的過錯發生交通事故的,根據其行爲對事故發生的作用以及過錯的嚴重程度,分別承擔主要責任、同等責任和次要責任;
4、各方均無導致交通事故的過錯,屬於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無責任。
透過上述分析知道,依據《道路交通事故損害賠償案件司法解釋》的規定,發生交通事故後,一方全責的,無責方要租車出行的,全責方要賠償受害方租車時產生的合理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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