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責任法對工作影響大嗎?

侵權責任法對工作影響大嗎?

一、《侵權責任法》對工作影響大嗎?

《侵權責任法》已經廢止,相關規定按照《民法典》處理。

具體情況具體分析,侵權行爲是指因行爲人對因故意或過失侵害他人財產權和人身權,並造成損害的違法行爲應當承擔的民事責任。承擔責任的方法:

(一)停止侵害;

(二)排除妨礙;

(三)消除危險;

(四)返還財產;

(五)恢復原狀;

(六)賠償損失;

(七)賠禮道歉;

(八)消除影響、恢復名譽。

以上承擔侵權責任的方式,可以單獨適用,也可以合併適用。

二、一般侵權行爲構成

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包括:有加害行爲、有損害事實的存在、加害行爲與損害事實之間有因果關係、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四個方面。

加害行爲又稱致害行爲,是指行爲人做出的致他人的民事權利受到損害的行爲。任何一個民事損害事實都與特定的加害行爲相聯繫,亦即民事損害事實都由特定的加害行爲所造成。沒有加害行爲,損害就無從發生。

此處所稱的加害行爲是一個未經法律評價的行爲,對其確定純粹基於該行爲所造成的民事損害後果。從表現形式上看,加害行爲可以是作爲,也可以是不作爲,但以作爲的形式居多,以不作爲構成加害行爲的,一般以行爲人負有特定的義務爲前提。

傳統民法教科書對這一要件一般以“行爲的違法性”或“違法行爲”來表述,這一表述方式當然有其合理性,但不夠準確。無論是“行爲的違法性”還是“違法行爲”,它們實際上已對致人損害的行爲作了法律評判。事實上,在這裏對加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並無必要,因爲一般侵權行爲構成的另一個要件,即行爲人主觀上有過錯,纔是對致人損害行爲進行法律評判的地方。在這裏,只要證明有加害行爲即可。

行爲人的行爲是故意還是過失,對侵權行爲的認定和民事責任的承擔則意義不大。因爲確定侵權民事責任的範圍,通常取決於損害的有無或大小,並不因爲行爲人的故意或過失而有所不同。一般侵權行爲的構成要件,是指在一般情況下,構成侵權行爲所必須具備的因素。只有同時具備這些因素,侵權行爲才能成立。